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2023-03-25 03:48:52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27证券简称:兰州银行公告编号:2023-010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9月24日披露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因本行股价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本行确定由主要股东(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资金增持本行股份;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稳定本行股价的金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其从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2,745.10万元。

2.本次增持实施期限为自本行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即2022年9月24日)起6个月内(其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可能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增持本行股票,上述增持期限同期顺延),相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本行股份8,060,4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1415%,增持金额合计2,757.89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3.32元至3.68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上述增持主体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759,978,8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30.90%。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包括:

1.本行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2.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许建平,董事、行长蒲五斤,董事刘麟瑜,董事袁志军,总审计师、副行长李小林,副行长刘军,副行长何力,副行长刘靖,副行长王斌国,董事会秘书张少伟。

(二)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已持有本行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兰州市财政局持有本行股份498,058,901股,占本行总股本的8.74%;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403,381,0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7.08%;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297,451,0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5.22%;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277,600,0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4.87%;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275,000,0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4.8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本行427,499股,持股比例为0.0075%。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22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日,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本行股份8,060,4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1415%,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2,757.89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3.32元至3.68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有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中的增持义务均已履行完成。其中,发行前持有本行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计增持本行股份7,709,4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1354%,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2,630.74万元;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本行股份351,0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062%,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127.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股

注:1.兰州市财政局的稳定股价义务由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兰州市财政局持有的本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上表中未包含兰州市财政局持有的本行498,058,901股股份,计入后相关增持主体增持后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759,978,8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30.90%。

2.2023年1月6日,本行披露了总审计师、副行长李小林因年龄原因辞去本行相关职务的公告,详见本行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退休离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上述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

(四)本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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