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华:创新能力与创新欲望 ——“钱学森之问”的思考

2023-03-25 19:24:03 - 经济学原理

高明华:创新能力与创新欲望 ——“钱学森之问”的思考

 作  者:高明华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009年10月31日,钱学森逝世。一颗科学巨星陨落,引发社会无尽的感慨和欷歔。但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的焦点恐怕还不是巨星陨落,而是巨星生前的一个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就是著名的“钱学森之问”。2009年11月11日,安徽高校的11位教授联合《新安晚报》给新任教育部部长及全国教育界发出一封公开信,“钱学森之问”遂成为世人关注的教育界核心问题。

其实,说“钱学森之问”是教育问题,还是狭隘了一点,更进一步讲,它涉及更广泛的制度问题,尤其是创新制度问题。

中国人不聪明吗?非也,中国在历史上曾产生世界最辉煌的文明;中国人现在变笨了吗,非也,诺贝尔奖获得者中不乏中国人。

然而,令我们不得不思考的是,中国大陆本土的杰出人才却实在少得可怜:获得诺贝尔奖的华人皆出自异国他乡;截至目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14人中竟有11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大学生。

这真应了那句古语:“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同一个人,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或者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却有迥然不同的行为及行为结果。在一个国家或时期,他“磨洋工”;而到了另一国家或时期,他却变成了“拼命三郎”。究其本质,不是人变了,而是他生长的制度环境改变了,从而他的聪明才智发挥的程度也随之变化了。看来,制度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确实是很大的,是不容忽视的。

何谓制度?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是人为制定出来的,如宪法、各种成文法则、合同等;后者是人们在长期交易中形成的、大家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思想观念等。不同制度环境下人们行为的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就不同。

回过头来看杰出人才的培养。何谓杰出人才?杰出人才的核心要素在于他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欲望,而创新能力和创新欲望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创新能力,而没有创新欲望,则创新能力只能是潜在的能力;只有创新欲望,而没有创新能力,则不过是“纸上谈兵”。一个人在有了创新能力的情况下,有无创新欲望就成为将潜在能力转换为现实能力的关键所在。创新能力可以通过教育培养出来,而创新欲望则不是靠教育培养出来的。中国人不缺创新能力,缺是是创新欲望?为什么缺少创新欲望,是因为既有制度环境对人的创新欲望有太多的禁锢,或者说,由于制度的禁锢,使得创新的成本过高,高过创新的收益。

如何激发创新欲望呢?

第一,激发创新欲望需要活跃的、自由的创新氛围。就是说,你可以展开思想的翅膀自由飞翔,在思想的海洋里,你甚至可以“想入非非”,而我们缺少的恰恰是这种可以“想入非非”的、自由的、独立的创新氛围。这些年,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其实。仅有“科教”很难“兴国”,因为科教发展只是培养了人们的潜在的创新能力,由于缺少将潜在创新能力转换为现实能力的自由氛围,我们的科教把学生变成了不会独立思考的“死板的考试机器”。即使能够独立思考,也只能囿于个人大脑内,不能变成公开化的新思想。由于思想实验风险太大,它就不能产生外部正效应,而只能“锁定”在封闭的个人小圈子里。而在自由的创新氛围里,人们可以自由地实验,可以自由地开展社会调查,不用担心有政治风险,更不用担心出错,因为很多创新就是在不断“试错”中产生的。这样的气氛,可以大大降低创新的成本,尤其是政治成本和人际成本,人们在轻轻松松中便可实现创新。

第二,激发创新欲望需要改变“官本位”意识。中国有“学而优则仕”的文化传统,“官本位”意识在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由于“红道”(即“当官”)的收益(包括隐形或灰色收益)远高于“黑道”(即做学问)的收益,使得本来有限的智力资源流向官场,从每年浩浩荡荡的公务员考试大军便可略窥一斑。这有些类似于当年的科举考试,由于考试只考“四书”、“五经”,这就导致社会稀缺的智力资源不是用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上,而是用于社会价值有限的“仕途”上。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对于创新培育并没有多少益处,但资源的浪费或者成本的高昂却是有目共睹的——书店里琳琅满目的公务员考试用书、校园里聚精会神应对公务员考试的学生……,时间、精力、金钱就这样消耗了。到头来,公务员录取寥寥,而创新知识却没有储备起来,或者储备的很少。

第三,激发创新欲望需要建立起一套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妨回顾一下“李约瑟之谜”:18世纪末英国发生工业革命的主要条件在14世纪的中国几乎都存在了,但中国为什么没有发生工业革命?其实,中国缺少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那就是迟迟没有建立起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英国却早在1624年便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即《独占法》。工业革命的基本特征是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的外部性很强,即自己创造的技术成果可能会无偿地被别人“搭便车”,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创新的收益就会远远低于由此付出的成本,它所导致的后果便是人们没有积极性从事技术创新。而有了专利制度后,情况就不同了,它使得技术创新的个人收益率大大增加,当这种收益超过由此而付出的成本时,创新的积极性自然而然地就迸发出来了。不过,仅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中国也不缺少这种制度安排,中国所缺乏的是严格的执法制度,或者缺少相应的程序法方面的制度安排,人们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盗版软件、盗版光盘、盗版书籍等,无不显示着我们执法制度的不严格、不严肃。这种执法的不严格、不严肃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过高,由此可能使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增加又被执法制度缺失所带来的成本增加抵消了,在这种情况下,前者所激发出来的创新积极性又被后者浇灭了。

第四,激发创新欲望需要鼓励合作创新。合作创新主要包括研发合作、合作研究和技术合作等形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合作创新已经成为技术创新和发展的重要组织模式。合作创新具有两方面的收益:一是可以缩短创新时间,提高创新速度;二是可以降低创新成本和创新风险。然而,目前的研究成果评价制度却不鼓励合作创新。由于强调署名的“位置”,大家都希望署名第一,而排名靠后的合作者在研究成果计算中往往不被重视,甚至不被列入,使得人们都不愿成为合作者。显然,这种评价制度鼓励的是“个体户式”创新,而“个体户式”创新是难以产生突破性创新成果的。所以,应当改革目前的研究成果评价制度,要培育尊重创新人才的文化,而尊重创新人才的关键是承认创新人才对创新收益具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合作创新中最重要的是产学研合作。尽管这些年产学研合作势头不错,但总体上并不尽如人意,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还是更愿意“单干”,因为这样申请的专利是自己的,有专利就有“硬货”,由此可以获得职称和职务的晋升,对于学者来说,获得更高的职称和职务,比如教授、院士,这是最大的收益(况且这种无形收益还可以变成货币收益),至于这些专利能否转换为实际的生产力,他们却不怎么关心。笔者曾到某重点大学的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调研,该实验室科研力量非常雄厚,每年产生大量的应用性科研成果和专利,但绝大部分都停留在实验室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即使近水楼台的当地政府和企业,也几乎从未过问过这些研究成果,最终使得这些专利成为无用的“垃圾专利”。因此,如何让研究人员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获得更高的收益,包括精神收益,是提高合作创新欲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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