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高管讲消保丨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务)委员会主任董林增:金融消保在身边 保障权益防风险

2024-03-25 11:22:00 - 媒体滚动

转自:合肥在线

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精心策划开展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教育宣传活动。其中,“高管讲消保”活动,邀请分公司高管人员传播金融知识,传递保险正能量。

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务)委员会主任董林增

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按照《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金融为民初心,牢记金融报国使命,按照监管要求,对照《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经营行为,构建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贯彻“两全三头”管理,全流程融入消保因素,全员承担消保任务,在源头关注消保,从苗头加强消保,落实公司主要领导带头抓消保,做好消保管理提升“五篇文章”,积极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

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始终把人民的需要、群众的关切放在心上,坚持把暖民心、惠民生的事办好。公司通过不断丰富产品,做好产品分级,切实满足客户多样化和差异化的需求,并依托全流程信息披露管理内容,保证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聚焦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管理,明确销售适当性原则和禁止性要求,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销售人员提供给合适的客户,以优质专业的服务提升保险的温度。

认真做实金融教育宣传工作,持续开展一系列教育宣传活动。通过丰富多样的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活动,用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能性。同时,安徽分公司积极通过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持续开展系列金融公益活动,主动办惠民实事,弘扬金融正能量,让广大消费者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广大金融消费者对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的支持与信赖,我们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皖江大地的人民群众提供温暖、便捷、周到的保险保障服务。

-制度介绍-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等内容,指出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和各项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两会一层”消保工作职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11项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全方位、系统化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银行保险机构产品设计、信息披露、营销宣传、销售行为、公平定价等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以及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等。

第四章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及时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五章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对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金融服务需求、规范营销和催收行为等作出规定,优化服务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对银行保险机构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合作、系统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消费者授权同意基础上开展各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外部合作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等事项,并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和权限。

第七章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夯实行为监管执法基础。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金融高管讲消保丨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务)委员会主任董林增:金融消保在身边 保障权益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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