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宜康电子商务公司商品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处罚 近年来多次违反广告法

2023-04-25 15:21:1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乐宜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乐宜康电子商务公司商品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处罚  近年来多次违反广告法

京兴市监处罚〔2023〕1259号显示,北京乐宜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在其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成分等信息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该公司宣传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420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罚款126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本网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该公司近年来多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罚。2022年7月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500元。处罚事由:当事人在其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名称为“乐宜康食品专营店”的网店开展活动,将其销售的“与菌共舞固体饮料”,在其宣传页面上有“便秘胀气腹泻黄疸”的字样,但其销售的与菌共舞固体饮料属于食品。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共计500元。

2021年1月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0.19元。处罚事由: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乐宜康食品专营店销售猴头菇黑蒜乳酸菌坚实型压片糖果时含有“清肠道”“排宿便”“调理肠胃助消化”的宣传用语,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并非医疗用品同时无证据证明上述商品具有“清肠道”“排宿便”“调理肠胃助消化”的功效。当事人的广告费用共计66.73元。

此外,2019年和2018年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处罚。罚款金额分别为542.06元和343.24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乐宜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邹邵香。经营范围包括网上零售针纺织品、服装、化妆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销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医疗器械(I类、II类);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服务;家政服务;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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