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规则出炉,这几点值得关注

2022-06-25 20:54:23 -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成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构建下亮相的首个配套细则。

《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考虑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稳妥起步、循序渐进、动态拓展,根据《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暂行规定》对产品和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保障个人养老金运作安全规范,强化投资人权益保护。具体而言: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规则出炉,这几点值得关注

拟优先纳入规模不低于

5000万的养老目标基金

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

根据《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不保本、保收益

鼓励长期投资、长期领取

《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该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设置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匹配的机制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投资行为,比如安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豁免申购限制,以及一些费用的豁免和优惠等。同时,通过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赎回机制、基金转换等方面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鼓励投资人长期领取行为。

与个人养老金基金的长期性相匹配,《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宣传推介活动,需全面介绍产品不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追求长期收益等风险收益特征,明示产品风险收益类别及划分标准。不得向投资人主动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基金。

实施名录管理

对销售机构提出较高要求

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对于连续2年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将被移出名录。

证监会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及其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包括个人养老金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收益、客户服务能力等指标。相关结果应用于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行政许可、业务创新评估等,不合格的个人养老金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从名录中移出。

个人养老金基金被移出名录后,相关产品份额的申购将暂停办理。基金销售机构被移出名录后,不得新增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此外,《暂行规定》还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

建立基金行业平台

由于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投资者购买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产品前需开立或者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金基金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将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暂行规定》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根据投资人申请提供相关账户服务,除了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个人养老金基金专用交易账户,记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关信息外,还可以协助投资人办理在商业银行在线开立或者关联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为投资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的新增或者变更结算账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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