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金华中心支公司及总经理被罚款,编制虚假报告等

2024-06-25 10:45:24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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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金罚决字〔2024〕6号,亚太财产保险金华中心支公司及时任总经理王臻(简称:亚太财产保险)因编制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触犯了管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对亚太财产保险金华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王臻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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