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天津遴选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队伍

2024-06-25 16:59:26 - 天津发布

转自:天津发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印发《关于遴选组建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队伍的通知》,明确了遴选对象和条件、专家数量和职责、遴选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全文如下:

【关注】天津遴选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队伍

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关于遴选组建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专家队伍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专家人才的专业示范引领、高端智力支撑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现就遴选组建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家队伍(以下简称调解仲裁专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0

1

工作目标

从全市遴选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成效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人员,组建市、区两级调解仲裁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理论研究、政策制定、争议调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参与全市调解仲裁工作,不断提升我市争议预防化解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0

2

遴选对象和条件

调解仲裁专家重点从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或仲裁员、专家学者、机关或群团组织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中遴选,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责任感。

(二)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热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具有从事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研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法律维权实务等方面工作经历,其中入选市级专家须满足上述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入选区级专家须满足上述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0

3

专家数量和职责

(一)遴选数量

市级调解仲裁专家数量为40人左右(名额分配见附件1);区级调解仲裁专家数量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并可从中择优推荐1—2名作为市级调解仲裁专家候选对象,及时上报名单。除各区推荐并入选为市级调解仲裁专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跨层级交叉聘任。

(二)工作职责

调解仲裁专家在同级人社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承担以下职责:

1.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办理规律特点分析研究,为调解仲裁重要理论研究、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2.参与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3.参与重大、疑难和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或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4.参与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有关工作的指导推动、培训授课及普法宣传。

调解仲裁专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不得以专家名义组织或参与任何营利性活动。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所委派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0

4

遴选方式和程序

调解仲裁专家遴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评议确定等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遴选推荐。各相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和自愿报名工作,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和初步遴选,形成推荐人选名单,连同推荐表(模板见附件2)于6月14日(星期五)前一并报送同级人社部门汇总。推荐人选可多于分配名额,实行差额评选。

(二)评议确定。人社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单位)集体评议,择优确定入选调解仲裁专家名单。

(三)信息公示。人社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任调解仲裁专家名单(模板见附件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统一颁发聘书。区级调解仲裁专家名册(模板见附件4)于7月5日(星期五)前报市人社部门。

0

5

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专家工作制度,积极促进调解仲裁专家履职尽责,提升争议预防化解的专业性和实效性,不断加强调解仲裁专家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

(一)聘期管理制度。调解仲裁专家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3年。每届聘期届满前3个月,按前述程序完成下一届调解仲裁专家遴选组建工作。届中因工作变动、主动辞任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仲裁专家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调解仲裁专家离任后,不得再以调解仲裁专家名义开展工作。

(二)考核评价制度。人社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调解仲裁专家工作台账,加强履职情况考核评价,定期开展法纪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调解仲裁专家续聘、解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调研指导制度。充分发挥调解仲裁专家的专业特长,积极参与我市争议预防化解重点课题调研、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争议发生及办理规律分析研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研讨等工作。

(四)资源共享制度。市人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跨层级、跨区域统筹调剂市、区两级调解仲裁专家队伍力量,用好、用足调解仲裁专家资源,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0

6

有关事宜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部门(单位)要站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高度,高度重视调解仲裁专家队伍遴选组建工作,发挥调解仲裁专家示范引领、指导推动作用,持续促进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好维护本行业、本系统、本区域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主体职责,主动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遴选、推荐、评议等工作。

(三)做好经验总结。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提炼总结调解仲裁专家遴选推荐、作用发挥、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持续推动优选调解仲裁专家、促进调解仲裁专家发挥作用的有效制度,进一步提升我市争议预防化解工作水平。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