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投诉人及实名举报人提供身份证明,必须的!

2024-06-25 20:31:18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我们参与各类社会活动,要求出示身份是常态。我们也就习惯。但我们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中,却没有让投诉举报人提供查验身份证明。其中让职业索赔人钻了很多空子。

一个用假名投诉举报的案例

接到投诉举报人(假A)身份证号为A的12315投诉举报单,因其要求书面回复,我电话联系以书面回复要确保举报人本人收到为由要求核实身份进行身份证号核对,结果他竟然连自己身份证号都说不上来,故开始怀疑其身份真实性。

机缘巧合下联系上了身份信息为A的正主(真A),加微核实是本人,查看真A的12315小程序投诉记录,只有寥寥3、5条(假A有几百上千具体忘了),且不包含我收到的投诉举报单。真A也自行联系假A核实,假A发现暴露后心虚挂断电话并不再接我和真A电话了。最后得到的信息是真假A完全不认识(电话号码没见过,听声音也不熟悉,且分别居住不同省),但A这个个人信息被注册了两个12315账号,账号的投诉举报记录分别独立,是同个人可以用不同手机号注册多个吗?忘记当时有没有试过了,就记得打电话问了12315系统维护的技术人员,得到回复说他们也不清楚咋回事。最后建议真A报警,假A也不敢接我们电话了,就不了了之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目前投诉没有让提供身份证明,这个是过去的一个漏洞。

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规定弥补了这个漏洞,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时候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我们要查验人证一致性。

对于匿名举报,不需要程序性告知。

对于实名举报,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立案。如何证明举报人实名身份的真实性,那就是举报人应当提供能够查验的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如果是投诉举报,也同样需要让我们查验人证一致性。

有的地方市场监管人员见到投诉举报的提供的身份证号是出生不久婴儿的,显然是制度设计的有问题。实名举报人包括投诉举报人要为其提供的线索真实性负责的,不查验认证一致性,就会出现很多不负责任的无效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如果不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我们没有办法证实举报人是否实名,告知和奖励也就无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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