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北京美大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076号)

2022-07-25 17:23:5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北京美大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0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北京美大文博科技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0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2]0076号

当事人:北京美大文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70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河

海关代码:1105960857

当事人委托上海美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品名:地层剥离剂TOMACKNS-10,数量:560千克,总价:CIF2240000日元,报关单号:223320211001569766。经海关审核发现,上述进口货物成分含有γ-丁内酯,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而当事人未提供。案发后,当事人补办了上述证明。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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