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左眼被未成年男孩打伤失明未立案,律师: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3-07-25 16:56:29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左琳彭镜陶实习生吴依晨)近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塘沟镇一8岁女童被未成年男孩用弹弓打伤,致左眼失明。7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女童家属处获悉,沭阳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如果打弹弓的男孩不满14周岁,且未采取特别残忍手段致女童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则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女童左眼被未成年男孩打伤失明未立案,律师: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女童左眼被打伤,沭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

女童李琦(化名)的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7月1日上午9点多,李琦在村里商店买完东西后,行至路口附近,被一名男孩用弹弓打伤,弹珠打进了李琦的左眼球中,另外还有两名男孩在场。

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显示,李琦从商店出来后,随后跑入监控盲区。约30秒后,传来一声尖叫,两名男孩骑电动自行车快速从盲区处驶出。另一角度的监控显示,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男孩还回头张望。

女童左眼被未成年男孩打伤失明未立案,律师: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后,李琦被送往医院救治,并在事发当日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接受手术。病历显示,入院诊断时,李琦为左眼眼球破裂伤,左眼眼内异物。7月18日,该院再次诊断,李琦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左眼盲。病历同时提示,李琦目前左眼玻璃体硅油有乳化,角膜变性,继发性青光眼,眼球萎缩,可能需要再次手术。

李琦的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家属通过监控视频及其中一位在场男孩,认出了伤人的男孩。随后,派出所传唤了该名男孩十多个小时。此后,男孩家属没再联系李家。

7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李琦家属处获悉,沭阳县公安局于7月21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提到,李琦的母亲于7月1日提出控告的李琦(化名)被伤害案,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同时,沭阳县公安局还对李琦的伤情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李琦的母亲表示,自己并不认同鉴定结果,将继续通过法律程序维系权益。

律师解读:女童家属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孩家长进行民事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女童眼睛受伤,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认定伤情是轻伤还是重伤,根据目前女童的鉴定材料,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规定,重伤一般是两只眼睛均受伤,女童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女童左眼被未成年男孩打伤失明未立案,律师: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男孩若不满14岁,只有男孩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时,才可追究男孩的刑事责任。但在该案中,男孩并未采取特别残忍手段致女童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故不负刑事责任。女童的受伤与围观的男孩无关,应由打弹弓的男孩负责任,又因打弹弓的男孩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打弹弓的男孩的监护人应向女童赔偿。

赵良善指出,若家属不服当前鉴定结果,可申请重新鉴定。若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也可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即便重新鉴定结果有所改变,伤情变为重伤,但打弹弓的男孩如果不满14周岁,且未采取特别残忍手段致女童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赵良善说,即便如此,女童家属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孩家长进行民事赔偿。

编辑杨海校对刘越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