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赔偿客户损失是视为可变对价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2024-07-25 08:55:50 - 会计雅苑

问题【客户索赔款相关会计处理】:法院判决赔偿客户损失,相关赔偿款应视为可变对价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案例:20X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环保工程建造服务,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20X2年末,A公司累计确认收入800万元,对B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600万元。因工程建造缺陷,20X3年7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环保工程建造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20X4年2月,该案一审判决,因建造缺陷损失A公司应赔偿B公司500万元。20X3年末,A公司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将应付B公司损失5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可变对价指的是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因折扣、索赔等因素而变化。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考虑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基于本案例的背景和条件,A公司向B公司提供环保工程建造服务,B公司因工程建造存在缺陷而申请索赔。根据准则应用指南,“索赔”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之一,A公司因履约质量缺陷应支付给B公司的赔款应作为可变对价来处理。A公司应当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前的后续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可变对价金额作出最佳估计并考虑可变对价的限制要求,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应调整当期收入。A公司将赔款确认为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恰当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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