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矿安标志设备,不得下井!

2024-07-25 22:37:04 - 应急管理部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案情概况

2023年3月13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矿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缺少专职地质专业技术人员;(2)井下5台空压机无矿安标志。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配齐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矿山设备。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第1项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对第2项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公司合并处罚款5万元。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三十二)规定:“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本案中,该矿业公司“缺少专职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该矿业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该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矿业公司井下5台空压机无矿安标志,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案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矿业公司合并处罚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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