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24-07-25 22:11:34 - 西部网

西部网讯(记者李卓然)7月25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为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作出法治保障。

不断拓展气象灾害防御范围 防灾主动权到村到户到人

陕西是我国气象灾害多发地区之一,气象灾害种类多、范围广、发生频率高、突发性强。

《条例》明确划定气象灾害的种类,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连阴雨、冻雨、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陕西局部地区极端性天气明显上升,为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条例》还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和居委会纳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体系,进一步优化和补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切实解决气象防灾减灾“最后一公里”问题。

规范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具有警示作用的气象信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唯一性,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气象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对违反《条例》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行驶安全的 驾驶员等可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条例》还对气象灾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依法采取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停产、停工、停课;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等应急处置措施。

《条例》中特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在暴雨(雪)、道路结冰、冰冻、冻雨、大雾、大风、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并为受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因突发气象灾害危及运营安全的,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主管部门。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行驶安全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员或者车船运行乘组可以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及时向运营单位报告。

编辑:齐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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