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相应条款的公告

2023-08-25 04:30:54 - 上海证券报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8月28日起对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提高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同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本基金自2023年8月28日起接受投资者对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8月28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A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519116,基金简称: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A

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A类基金份额系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对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小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二)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C类基金份额(新增份额),基金代码:019210,基金简称: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C

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C类基金份额系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网站公示为准。

三、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

基金管理人拟自2023年8月28日起提高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将基金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为确保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高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作出修改。此外,对《托管协议》相关内容一并作出调整。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改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附表,基金管理人同时对《托管协议》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披露修改后的《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于2023年8月28日起生效。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相关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披露。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提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咨询相关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

附: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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