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分享】可持续金融的监管动态:欧盟改革的矛盾成功与局限性

2023-08-25 17:27:27 - 市场资讯

TheRegulatoryDynamicsofSustainableFinance:ParadoxicalSuccessandLimitationsofEUReforms

【论文分享】可持续金融的监管动态:欧盟改革的矛盾成功与局限性

文献信息

专业期刊:Journalofbusinessethics,Vol.177(1),p.193-212

发表时间:April,2022

作者信息:HannaAhlström,DavidMonciardini

DOI:https://doi-org.proxy1.lib.uwo.ca/10.1007/s10551-021-04763-x

关键词

可持续金融;负责任的投资者;商业道德;制度逻辑;欧盟政策

文章摘要

在史无前例的监管改革的推动下,金融业已经向“可持续”金融转型,尤其是在欧洲。与此同时,许多人对这些改革的真正影响持怀疑态度,担心它们会引发自相矛盾的可持续性金融化。基于最近对制度逻辑和制度领域形成的研究,本文研究了欧盟监管动态的变化,其特点是可持续性与金融之间关系框架的变化。作者采用由档案数据和半结构化访谈组成的纵向方法(2009-2019),将欧盟可持续金融监管的发展作为一个扩展的、互动的和有争议的过程进行探索。具体来说,本文作者认为,监管动态取决于支持可持续金融改革的社会群体的混合配置以及社会金融逻辑总体流行的转变。本文揭示了可持续金融作为变革性可持续改革手段的内在矛盾和局限性。

正文介绍

这篇文章做出了三个不同的贡献。首先,作者没有将可持续金融监管视为理所当然的自变量,而是将其理解为一个延伸的、互动的和有争议的过程。其次,以过往的研究结果为基础,本文作者确定了在塑造这一监管过程中两个相互交织的动力:(a)金融被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或被广泛视为其本身的目的的程度(“手段与目的脱钩”);(b)可持续金融被构建为“混合论坛”的程度,为广泛的社会群体提供发言权,但不会变得分裂和冲突;最后,(c)本文作者分析通过揭示可持续金融改革能够推动变革的条件及其固有的矛盾和局限性,为当前关于可持续金融的两极分化政策辩论做出了贡献。

同时,本文在两个方向上推进关于金融逻辑矛盾作用的有前景的研究:首先,对可持续金融兴起分析的一个主要差距在于缺乏对政策和监管动态的关注。研究了一些可能的制度力量——工会、绿色政党、宗教——这些力量可能会缓和金融逻辑的主导地位,并允许“可持续”金融的出现,立法举措和国家干预受到监督。这尤其令人惊讶,因为可持续金融监管举措在过去十年中获得了非凡的关注。一个例子是法国《绿色增长能源转型法案》和第173条,其中引入了将气候变化纳入金融机构决策过程的措施。此外,金融在2030年议程和随后于2015年制定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调动必要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的手段。特别是,近年来,欧盟从“没有任何关于可持续金融的政策”转变为通过了一项全面且雄心勃勃的行动计划随后提出一系列立法提案。因此,值得质疑此类监管干预措施在消极或积极缓解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冲突关系方面的相关性。总体而言,缺乏直接解决与监管变化和立法干预在鼓励投资者变得更加可持续方面的作用相关的问题的研究,包括当前的欧盟改革虽然文献倾向于承认政府和监管机构在负责任投资实践兴起中的关键作用,监管被理所当然地视为一个自变量。现有文献提出的解释框架侧重于其他因素来解释可持续金融的兴起。本研究旨在通过将监管变化作为主要解释,在这个方向上做出贡献。

研究方法

为了实证研究欧盟可持续金融改革的发展以及主要监管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本文采用了“过程论”的视角。该研究方法特别关注贡献事件的时间顺序,以此作为捕获解释不同参与者在制定政策和监管变化中的作用的关键因素的一种方式。通过过程追踪方法,使作者能够探索导致欧盟可持续金融倡议出现的因果链。在归纳过程中,作者的探索性分析源于数据、文献和新兴理论之间的迭代,通过编码树来说明本文的数据分析。作者使用过程理论框架将原始数据划分为类别并汇总研究结果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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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

本文揭示了可持续金融从利基市场到金融业相当大一部分的深刻转变。这一进程伴随并支持了与可持续金融相关的问题在欧盟政策中日益重要的地位。确定了这一转变的三个阶段,与2009-2019年期间欧盟可持续金融政策辩论发展中的两个结构性变化交织在一起。其中突出显示的三个阶段其特点是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框架的变化:最初是冲突的,然后是互补的,然后又是冲突的。第一阶段为冲突关系:可持续金融被视为金融化的“解药”,金融危机削弱了金融逻辑在社会中的普遍性,使得社会责任投资跨国混合组织的一个小社区成功地构建了“可持续”金融,作为过度金融化的解毒剂。这促成了欧盟监管动态的首次转变:从自愿转向立法驱动。在第二阶段,最初紧密结合的社会责任投资组织社区的支持扩大为更广泛的联盟,包括大型金融机构和主要民间社会组织,推动了欧盟可持续金融改革。他们将可持续发展与金融之间的关系视为更具互补性:金融作为实现积极社会转型的有力手段。然而,矛盾的是,金融重新获得的社会合法性促成了一种更具工具性的可持续金融方法的出现,取代了其最初的变革目标。欧盟法规的重点在结构上转向气候融资,为金融产品的开发提供了空间。在第三阶段,支持欧盟可持续金融的广泛联盟内部的矛盾变得更加明显,概述了构建可持续金融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可持续性作为金融机会与金融作为社会转型的手段。金融与可持续发展逻辑之间的关系再次变得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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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作者从本文的研究结果分析,金融监管显然在可持续金融的出现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文强调本次政策辩论的三个阶段,其特点是从自愿方式转向立法方式,后来从可持续性转向更加关注气候融资。本文的分析表明,这种转变取决于支持欧盟可持续金融改革的社会选民的异质联盟,以及社会金融逻辑总体流行的转变。对可持续金融改革的不同支持似乎是可持续金融的混合性质促进的“走私者和浸信会”合作的一个例子。虽然这种异质联盟最初为欧盟改革和补充金融逻辑赢得了巨大支持,但在后期出现了利益错位,并且在可持续性成果方面的政策影响有限。当前的改革具有有限的系统性影响,并且存在使可持续发展政策金融化合法化的风险。因此,本文的结论支持强调结构性转变与社会金融逻辑总体流行的相关性,并且认为,促进可持续金融的异质联盟内的组成和合作非常重要,这不仅解释了利用可持续金融作为变革性可持续改革手段的惊人成功,也解释了其固有的矛盾和局限性。然而,至关重要的是,金融应成为手段而不是目的。这就是欧盟可持续金融议程的真正潜力所在。

总之,成功的监管动态取决于理解可持续金融固有矛盾和局限性的能力。金融组织可以在支持可信的可持续发展转型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然而,金融逻辑的过度盛行可能会导致偏离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可能阻碍变革性可持续发展改革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是,欧盟政策制定者应该认识到,可持续金融是一个混合论坛,拥有广泛的社会选民,从而导致社会创新和潜在的紧张局势。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额外性”的概念在这里成为关键:与现状相比,干预措施是否有效的问题。问题是:扩大可持续金融的规模在多大程度上才是正确的方法?政策制定者应该考虑“如果没有任何监管限制,金融业会做什么?”因此,有必要更好地调查该议程的额外性程度。这将是确定监管干预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一种方法。还有必要确定和衡量可持续金融政策的社会经济效应和影响。这将增加议程的问责制。最后,为了在欧洲地区建立积极的外部性,例如知识生产和可持续金融实践的传播,不应衡量那些直接参与金融的人的利益。有必要找到衡量更广泛影响的方法。

翻译: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实习生赵小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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