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掉落的“祸”(第四期)“罪魁祸首”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转自:上观新闻
高速公路上掉落的“祸”
(第四期)
你是不是觉得掉落一些“祸”物
可能造成不了多大的危害?
但事实却恰恰相反
这些“祸”物犹如一枚枚“隐形地雷”
时刻危及着高速公路上
车辆的行车安全
警醒案例汇总
典型案例一
2022年7月18日下午,一辆重型货车在广东梅河高速龙川路段,因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从采石场出来时,只盖好了篷布,未仔细检查篷布是否固定好,造成石粉在行驶过程中沿途洒漏,给后方车辆带来事故隐患。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河源交警依法对驾驶员处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3年7月7日晚上,青浦区G50沪渝高速朱家角下匝道出口东侧3公里处,驾驶员驾驶的重型吊车发生爆胎,由于驾驶员在出发前未将枕木固定在车上,只是随意放置。爆胎引起的颠簸,令车上的枕木散落在了高速路面上。当驾驶员发现后,在明知掉落物会导致后车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怕麻烦,又不想耽误时间,他非但没有报警,也未采取其他有效应对措施,轻率地扬长而去,结果造成9辆途经车辆撞击受损。
驾驶员也因事故逃逸、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青浦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共计1700元、记6分的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1年4月4日凌晨,沈海高速江苏盐城段处发生一起4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失控冲破道路中央隔离带,撞上对向行驶的一辆大客车。随后,大客车后方行驶的两辆货车为避让前方车辆相继发生追尾,事故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而引发这起事故的罪魁祸首,正是一辆途经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中轴右侧的轮胎脱落。
事发后,大货车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立刻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违反下列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安全出行
高速公路遇掉落物、抛洒物
应该怎么办?
交警给您支个招
一、注意力集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尽早、及时发现掉落物、抛洒物。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一定要杜绝超速行为,并且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的跟车距离,给自己预留一定的制动时间。
三、如果临近掉落物、抛洒物时才发现,驾驶员首先应当“处变不惊”,把握好手里的方向盘,千万不要突然猛打方向,也不能猛踩刹车,防止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四、最重要的是要防范人为制造“横祸”,如大货车上的货物一定要捆绑牢固。此外,车辆行驶过程中,车上人员不要向车外扔垃圾。司机在出车前一定要对轮胎、刹车、灯光、方向盘等关键部件做好安全检查,避免爆胎、轮胎脱落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资料:青浦警坛
编辑:张悦灵(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