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指示信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精神

2024-08-25 20:09:53 - 最高人民法院

一封指示信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精神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安字第三号)》,中国法院博物馆馆藏,国家二级文物。指示信发布于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历1948年)九月一日,由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副院长乔松山共同签署,指示边区各高等分庭庭长、县司法处长、各地方法院院长在司法工作中加强调解,劳役交乡执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以发展生产。

一封指示信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精神

中国法院博物馆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局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将司法为民理念深入贯彻到司法工作之中。1944年11月5日,《解放日报》发表了时任中共绥德地委书记习仲勋同志《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

“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

“我们的司法方针是和政治任务配合的,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

一封指示信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精神

1944年11月5日,《解放日报》发表的习仲勋同志《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指出,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不能当“官”和“老爷”,要“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把司法政策贯彻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

一封指示信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精神

马锡五同志在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就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就地办案,逐渐形成了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方式。1944年3月,《解放日报》根据马锡五审理案件的特点,提炼概括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总结为三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2)就地审判,不拘形式;(3)群众参加,解决问题。

这封由马锡五同志签发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是边区司法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中的实践和运用。指示信中指出:

“要做好上述调解工作,各级司法机关都应当将领导此一工作当作本身主要业务之一,首先利用一切机会教育区乡政府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使他们了解这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工作,任劳任怨……”

“各级司法工作人员应坚持法官下乡,就地帮助调解和进行审判的工作制度或工作方法,实质上就是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方法,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地进行群众审判和确实解决问题……”

一封指示信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精神

中国法院博物馆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局部

信中指出,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就地审判,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该调解的就调解,该审判的就审判,该组织人民法庭审理的就组织人民法庭,该邀请群众陪审的就邀请。总之,一切从实际、群众需要出发,达到不浪费群众时间、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教育司法工作人员本身等目的。法官要深入一线,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研究,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审慎分析研究。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深切关怀。

一封指示信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精神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不仅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也为解放战争时期发展生产,支援前线奠定了基础。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其蕴含的时代内涵依然具有强大生命力,激励着司法工作者薪火相传,接续奋斗,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再建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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