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集团两名厅级干部被公诉!
9月25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江醒标、卢书明提起公诉。
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江醒标提起公诉
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粤港业务协调工作组原副组长、中国交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总部原咨询江醒标涉嫌受贿罪一案,由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江醒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江醒标利用担任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广州航道局投资开发部经理、副总工程师、工程处处长、工程部经理,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据中交集团纪委、福建省纪委监委8月4日通报,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粤港业务协调工作组原副组长江醒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江醒标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毫无廉洁底线,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量核算、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分包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江醒标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败坏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交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江醒标开除党籍处分;经中交集团研究,决定给予江醒标开除处分;经福建省监委研究,将江醒标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卢书明提起公诉
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中交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卢书明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卢书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卢书明在担任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经济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担任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交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担任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据中交集团纪委、福建省纪委监委8月4日通报,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卢书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卢书明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廉洁底线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公共财物。
卢书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败坏国有公司领导干部形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交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卢书明开除党籍处分;经中交集团研究,决定给予卢书明开除处分;经福建省监委研究,将卢书明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