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晶存储行政复议:公司业务均系真实业务,认定虚增收入和提前确认收入的证据薄弱!

2023-09-25 18:31:07 - 会计雅苑

申请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人:郑穆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或公司)、郑穆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处罚决定》认定,紫晶存储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欺诈发行

2019年4月3日,紫晶存储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0月23日,紫晶存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发行上市(首发)。2020年1月19日,紫晶存储获得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月21日,紫晶存储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月26日,紫晶存储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合计43,497,313.4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9%,虚增利润合计21,627,070.3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5.82%。

2018年,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11,457,882.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7.75%,虚增利润合计39,036,333.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2.59%。

2019年上半年,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66,939,521.1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合计25,326,629.0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37.33%。

(二)《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号)第四条、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欺诈发行行为,郑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郑穆作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欺诈发行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年度报告》中,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虚增利润145,290,742.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

《2020年年度报告》中,紫晶存储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327,797,330.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8.26%,虚增利润169,023,641.79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0.21%。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紫晶存储《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14,500.12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其中16,720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紫晶存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紫晶存储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上证发〔2020〕101号)第7.1.1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郑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郑穆作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被申请人决定:

对欺诈发行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紫晶存储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的3%,即3,068.52万元罚款;对郑穆处以1,564.26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34.26万元罚款。

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一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紫晶存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郑穆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紫晶存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万元罚款;对郑穆给予警告,并处以2,164.26万元罚款。

申请人紫晶存储、郑穆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关于欺诈发行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欺诈发行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变更《处罚决定》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要理由为:

紫晶存储的业务模式合法合规,从IPO申报期间至上市后,紫晶存储均没有主动发起虚假业务,《处罚决定》载明的大部分客户发生的业务均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与业务需求。申请人郑穆没有以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身份,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直接参与虚假项目。公司的业务模式包括:(1)通过销售、参股、控股等模式与政府(企业)合作灾备数据中心项目建设;(2)通过向企业销售存储设备、存储介质实现销售;(3)通过与信息系统集成商、电信运营商合作建设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业务模式都合法合规,且有成熟的市场实践成功案例。《处罚决定》认定的虚假业务中,主要为模式一的客户产生的业务,但该等业务都是根据客户真实需求启动的项目合作,均为客户主动发起,公司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

《处罚决定》对紫晶存储虚增业务收入和提前确认收入的认定,证据薄弱,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处罚决定》在认定逻辑上存在错误,存在简单地将单纯的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借款,或将相关客户单方陈述作为单一证据等情形,据此认定公司存在虚假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忽略了该等业务系由客户一方发起,且具有商业实质的背景。《处罚决定》也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紫晶存储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此外,《处罚决定》认定提前确认收入没有严格遵从合同约定以及结合公司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主观推断全部业务均适用相同的政策,形成了对申请人明显不公正的结论。

《处罚决定》认定IPO申报文件以及定期报告存在虚构业务虚增业务收入、虚增利润情况,大部分是因为没有查明事实,简单地将存在前述情况的业务不加区分地认定为虚假业务,但紫晶存储自查认为该等业务均为真实业务,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等业务为虚假业务。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均系真实业务,其中:紫晶存储在2017年与深圳市宇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宏华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在2018年与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菲利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淮安瑞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华县华城镇中心卫生院的相关合同,在2019年与苏州平流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人民医院、山西紫晶天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在2020年与湖南数莲紫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均有真实的合作背景,且已实际履行,收入确认符合会计政策。

紫晶存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恶意,没有向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主观过错较小,公司已经采取积极整改措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员均已深刻认识到参与虚构业务、违规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害,目前实际控制人已尽全力弥补公司损失,争取解除相关违规担保,如不能解除或终止担保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将弥补公司的相应损失。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已经制定并执行相关公司利益保障措施。

郑穆无主动发起虚假业务的恶意,其协助公司收回应收货款的方式或有不妥之处,但并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郑穆在公司违规担保中确有责任,但紫晶存储已制定并采取整改措施,事实上也已经减轻了相关的危害后果,并在立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上所述,郑穆对涉案部分客户开展业务过程失察,为加快相关项目的开展而忽视了加强采购及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但郑穆并无主动发起虚假业务的主观动机,涉及郑穆参与洽谈的项目都有真实业务背景且均系合作方主动发起的交易。郑穆在客户回款困难时确有为客户介绍融资渠道并在部分项目中用个人信用为其融资提供了增信,但此举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的应收账款。根据公司自查,IPO期间虽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但涉及金额较少,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影响较小,且在2017年期初债务人已经向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公司或有债务风险已经在公司上市前全部解除。公司定期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情况确属违规,郑穆已积极协助公司采取整改及救济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理由为:

关于虚增收入、利润的认定

被申请人系根据多个维度的证据认定紫晶存储虚增收入、利润,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业务模式、背景和需求以及由客户主动发起交易等相关情况,与违法事实的认定并无直接关联,不足以推翻被申请人基于在案证据对虚假业务的认定。

被申请人关于紫晶存储虚增收入、利润的认定证据充分,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一贯执法标准。在案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确认收入有关的销售合同、物流单据或验收报告造假,回款资金形成闭环或关联度高,没有实际发货或者发货后又退回,涉案人员自认系虚假业务,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指认系配合虚构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等。被申请人调取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业务在合同订立、物流、安装调试、回款资金等诸多环节存在系统性造假。

关于对郑穆的责任认定

郑穆作为紫晶存储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一是郑穆直接参与洽谈了多个涉案虚假项目,负责相关合同及采购付款等的审批。二是郑穆安排、筹措资金回款,以掩盖虚构和提前确认收入的业务无法顺利回款的事实。三是郑穆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违规担保,并隐瞒对外担保情况。相关合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公司内外部人员的询问笔录、涉案人员自认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述违法行为。

关于对申请人的量罚

申请人具有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一是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并且其违规担保所融出的部分资金被用于配合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二是郑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紫晶存储管理层、中层和底层员工以及财务、采购、销售、售后等多部门均参与涉案行为,并存在主动要求相关客户配合等情况。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情节,被申请人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决定》量罚适当。

经查明,2019年4月3日,紫晶存储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0月23日,紫晶存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发行上市(首发)。2020年1月19日,紫晶存储获得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月21日,紫晶存储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2月26日,紫晶存储在科创板上市。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通过开展虚假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利润。同时,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通过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其中部分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申请人郑穆时任紫晶存储董事长,系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之一。

本会认为,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本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紫晶存储构成欺诈发行行为,并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申请人郑穆时任紫晶存储董事长,是紫晶存储上述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申请人郑穆作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紫晶存储从事上述欺诈发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分别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同时,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紫晶存储上市后继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紫晶存储《2019年年度报告》遗漏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其中部分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被申请人认定紫晶存储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申请人郑穆对紫晶存储的信息披露事项负有法定的保证责任,是紫晶存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申请人郑穆作为紫晶存储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紫晶存储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紫晶存储案涉业务存在系统性造假,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司业务模式合法合规、相关业务均系真实业务、《处罚决定》对公司虚增业务收入和提前确认收入违法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会不予采纳。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郑穆直接参与洽谈多个涉案虚假项目,安排、筹措资金作为虚构业务回款,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违规担保并隐瞒对外担保情况,以上足以认定申请人郑穆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此外,经审查,《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8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