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

2023-09-25 22:21:33 -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杨婧)9月25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9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明确:“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规定:“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确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此外,根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没有检疫证明等文件或者检疫证明等文件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的,不得入场(点)屠宰。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审:丁憐郭秋含

二审:袁小娟

三审:王利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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