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凯伦股份、鸿达兴业、国城矿业被证监会立案,或面临投资者索赔
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包括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和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上述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具体违法事实尚不清楚,但因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凯伦股份、鸿达兴业、国城矿业或将面临投资者索赔。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登记索赔。
凯伦股份、鸿达兴业、国城矿业因涉嫌信披违法而被立案
2023年9月22日,凯伦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公司和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6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5号)。因公司和凯伦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凯伦控股立案。在此次立案调查之前,9月8日凯伦股份便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年9月23日,鸿达兴业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此前,鸿达兴业曾发布《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对《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错误进行更正,此次立案调查或与更正事项有关。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3年9月23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9月23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登记。(鸿达兴业维权入口)
2023年9月25日,国城矿业发布公告称因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4月24日,国城矿业曾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变更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因为此事,国城矿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这次立案调查亦或与此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以下两类投资者或可自愿参与索赔登记:(1)于2022年4月28日-2023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5日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9月25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9月25日之后是否卖出。(国城矿业维权入口)
凯伦股份上半年营收与净利润大幅上涨,鸿达兴业、国城矿业业绩亏损严重
根据凯伦股份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130688.09万元,同比上升41.89%;归母净利润5520.10万元,同比上升156.54%;扣非净利润2153.65万元,同比下降34.26%。2023年上半年,凯伦股份实现营收与净利润同比增长大幅增加,或有利于投资者索赔。
根据鸿达兴业更正后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194906.80万元,同比下降24.52%;归母净利润47640.23万元,同比下降270.81%;扣非净利润47116.60万元,同比下降263.94%。2023年8月25日国城矿业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55030.78万元,同比下降36.01%;归母净利润353.38万元,同比下降97.21%;扣非净利润238.02万元,同比下降101.88%。鸿达兴业、国城矿业上半年业绩亏损严重。
信本证券维权团队提醒,凯伦股份、鸿达兴业、国城矿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1、凯伦股份:(1)于2021年3月1日-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9月23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9月23日之后是否卖出
2、鸿达兴业:于2023年9月23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9月23日及之后是否卖出
3、国城矿业:(1)于2022年4月28日-2023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5日之后是否卖出;(2)于2023年9月25日之前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9月25日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