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记,就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吗?

2024-09-25 18:01:16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某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某屠宰厂进行检查,该屠宰厂主要从事生猪、牛等畜禽屠宰工作,属于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经查,该屠宰厂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总氮和氨氮在线自动监控数据连续多日超标。

为逃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屠宰厂在未实际确认污染物排放超标真实原因的情况下,擅自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的企业服务端,将上述超标时间段内的总氮、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人工标记为“设备故障”。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屠宰厂的运维记录和视频监控,发现既无超标时间段自动监控设备故障维修记录,也无故障维修影像记录。

调查询问后得知,该屠宰厂利用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优先采用人工标记数据的规则,通过虚假标记的方式,剔除了在线监控设备氨氮、总氮超标数据的采用。

执法人员认为,屠宰厂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即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最终,执法人员认定该屠宰厂虚假标记的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

然而,该屠宰厂却认为,虚假标记行为不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范畴。屠宰厂认为,虚假标记并不对自动监测设施的硬件、软件以及监测数据进行修改。而是通过虚假标注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存在异常工况的方式,使超标数据变为无效数据。

根据2015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而屠宰厂认为标记内容不属于监测数据,因此,虚假标记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着本质区别,虚假标记时间段的监测数据本身是真实的,未失真也未凭空编造,只是由超标变成了无效。

那么虚假标记到底属不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呢?

笔者认为首先应搞清楚,标记内容到底属不属于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工况密切相关。数据标记的目的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而不是让企业通过虚假标记的方式将超标数据变为无效数据。因此,标记内容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因此,可将标记内容视为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部在2022年7月发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中,则进一步明确自动监测数据是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因此,屠宰厂认为虚假标记不属于监测数据的观点是错误的。

既然标记内容属于监测数据,那么虚假标记是不是必然就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呢?结合笔者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来看,排污单位虚假标记的行为是否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以在线监控数据连续多日超标的标记为例,这种虚假标记往往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如上文提到的屠宰厂,其总氮和氨氮在线自动监控数据连续多日超标,这时企业的正确做法应是开展自动监测设施的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以确认污染排放是否真实超标。

若比对监测和校验的结果显示自动监测设施工况正常、污染物排放真实超标,应及时停工停产、排查超标原因并进行治理,直至排放合格。

而屠宰厂在未实际开展自动监测设施的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的情况下,直接以设备故障为由进行标记,将超标数据变为无效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其目的就是不停工停产,明显存在任由污染物持续超标排放的主观故意性。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因此,笔者认为主观故意明显的情况下,虚假标记应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如果排污单位并不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如本应标记为调试、日常维护、校准、核查比对等内容,由于操作人员不熟悉标记规则或不小心在标记内容的下拉框里错误选择了故障或是其他内容,但通过运维记录、监控视频等可证明排污单位确实进行了调试、日常维护等相关操作,且在线监控异常数据时间段与排污单位进行相关操作的时间也基本符合的,笔者认为,此时缺乏证据证明排污单位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和动机。这种情况下的虚假标记,笔者认为不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因此,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检查过程中,除了关注标记内容外,更多的要关注排污单位做了什么。如标记调试,那么排污单位是否对设备进行了调试;如标记故障,那么排污单位是否对设备进行了维修。

标记了内容却什么都不做,主观故意性明显,处罚无可厚非。标记了内容也进行了相关操作,但实际操作与标记内容不一致,可给予排污单位整改机会,要求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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