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这个《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拟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西部网讯(记者李卓然杨晏宁)9月2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草案》共二十四条,在立法目的、规范对象、行业支持、政府职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陕西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龚晓燕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业得到快速发展,但不按照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时有发生,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危害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目前,相关法律对此没有全面规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推进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草案》明确了立法目的和监管范围。第一条明确本规定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监管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确定了行政监管对象。
《草案》对行政主体的监管分工进行了确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及环境监测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草案》第五条至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七条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人员、排污单位、行业协会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草案》第十六条提出,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行业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完善数智化管控手段,对监测服务进行全流程监督。第十三条对监督检查作出规定。第十四条对案件移送移交进行规范。第十五条对联合执法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进行规范。
《草案》还从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三个方面对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提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便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弄虚作假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相衔接。
编辑: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