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委托方执行受委托方企标,是否需要自我声明公开?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2023-10-06 21:22:2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①“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如何理解?委托方执行受委托方企标,也需要委托方去自我声明公开?
②自我声明公开的具体操作流程?
总局回复:
企业产品标准执行委托方的企业标准或者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请登录https://www.qybz.org.cn/。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