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委托方执行受委托方企标,是否需要自我声明公开?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2023-10-06 21:22:2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委托方执行受委托方企标,是否需要自我声明公开?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①“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如何理解?委托方执行受委托方企标,也需要委托方去自我声明公开?

②自我声明公开的具体操作流程?

总局回复:

企业产品标准执行委托方的企业标准或者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请登录https://www.qybz.org.cn/。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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