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商行领1100万天价罚单 有员工因阻碍监管检查等被终身禁业

2022-01-06 14:09:39 - 市场资讯

成都农商行领1100万天价罚单 有员工因阻碍监管检查等被终身禁业

来源:华夏时报

记者傅碧霄

2021年的最后一天,银保监会披露一张1100万元天价罚单,受处罚的机构是成都农商行,违规事实共有六项,包括股权变更未经行政许可、违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阻碍监管机构检查监督等。同时,成都农商行还收到另一张30万元的罚单。该行受处罚的工作人员多达14名。

成都农商行曾引入安邦保险集团作为大股东,2020年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目前第一大股东为国资背景的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城投资”)。

处罚详情

成都农商银行于2010年1月15日挂牌开业。2011年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2020年6月,完成股权结构调整,回归市属国企属性。2021年12月20日,成都农商行官网发布公告显示,已聘请中信证券作为其A股IPO保荐机构。

准备上市的成都农商行却紧接着收到了巨额罚单,不过,本次处罚做出处罚日期其实是在2020年3月31日,只是直到2021年年底才公布。

成都农商行的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6项:股权变更未经行政许可;未审慎审查,接受不具备入股条件的受让人作为股东;违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并违法实施授信;违规开展非标业务;未提供或及时提供检查资料,阻碍监管机构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失效。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2021年12月31日,四川银保监局还公布了成都农商行的另一张较小的罚单,该行因投前调查、风险审查审批不尽职,违规购买他行发行的周期本金保护型理财产品,导致他行自营投资非洁净出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3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8月20日。

同时,成都农商行的14位工作人员受到的处罚也被披露出来。四川银保监局分别在2020年4月7日、4月9日、6月17日、8月31日对成都农商行的房某某、刘某、陈某、李某某等人做出处罚决定,罚款的最高金额达50万元,甚至有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

刘某就因对成都农商银行违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并违法实施授信,违规开展非标业务,阻碍监管机构检查监督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被罚款50万元,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另一名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的是房某某,对成都农商银行违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并违法实施授信,实施虚假转让融资业务,阻碍监管机构检查监督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和经办责任,被罚款40万元。

陈某和李某某,因对成都农商银行股权变更未经行政许可,接受不具备入股条件的受让人作为股东,阻碍监管机构检查监督;违规向房地产项目授信等行为负责,也各被罚款50万元。

另外,这14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包括,对成都农商银行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配合删除线上用印记录及资料,阻碍监管机构检查监督的行为承担责任等等。

成都农商行在收到如此巨额罚单之后是否进行了相关整改?《华夏时报》记者于1月5日致电致函成都农商行投资者关系部,但对方表示,没有接受采访的权限。

股东变化

本次处罚与股权变更相关。2020年,成都农商行进行了多次股东变更。

成都农商行曾引入安邦保险集团作为大股东。而随着2018年安邦被接管,成都农商行也受到了一定影响,存贷款业务和资产规模都出现下滑。2020年,成都农商行完成股权处置,“安邦系”全部清仓出局,国资占股超过65%。

此前成都农商行披露的二级资本债募集说明书显示,截至2021年9月,该行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成都农商行领1100万天价罚单 有员工因阻碍监管检查等被终身禁业

股东换血之后,成都农商行总体发展势头较好,业绩实现增长,不良率也有所下降。

2020年1月6日,成都农商行宣布,2019年12月,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交子金控”)受让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成都农商行股份,受让股份后,交子金控持有该行9.81%股份。

据官网介绍,交子金控旗下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子公司,14家参股公司和2家合伙企业,为成都银行、锦泰财产保险等8家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他参股公司还包括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万和证券等。

2020年3月11日,成都农商行宣布了兴城投资拟受让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该行股份。同年4月,兴城投资取得四川银保监局股东资格批复,同年6月,此次股份转让已完成。至此,兴城投资持有成都农商行35%股份,为其第一大股东。

2020年4月17日,成都农商行又发布公告,成都武侯产业发展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武侯发展集团”)、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称“高投集团”)联合受让成都农商行股份。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二条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应符合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办法》还对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做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须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另外,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城投资、武侯发展集团和高投集团都出具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承诺书》,3家公司都表示,符合成都农商股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成都农商行《章程》等相关制度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兴城投资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59.06%,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3.11%。截至2019年底,武侯发展集团(核实)和高投集团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为34.78%、33.3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44.96%、37.32%,也都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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