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2023-01-06 06:55:54 - 南宁晚报

单位缴纳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本报记者彭媛媛

今年起,广西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方式实行新的计入办法,单位缴纳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每个参保人的新计入资金减少,但医保统筹基金将会增加,门诊看病超过起付线标准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将可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报销。

昨日,自治区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中涉及的个人账户计入方式、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如何使用和办理、职工本人如何享受门诊统筹以及异地就医等热点问题进行最新解读。

调整个人账户计入:退休人员不区分人群统一执行2.5%划入比例

【新规】

今年起,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然计入本人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原则上按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2022年,各统筹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过渡期政策。

【解读】

个人账户通过改革以后,个人积累仍然归个人所有,权益没变。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放到了共济保障的大池子里,形成了新的保障机制,把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相应提高门诊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群众特别是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

其次,今年1月1日起,全区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不区分人群统一执行2.5%的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具体划入额度,今后不再随养老金调整而调整。根据有关数据测算,今年起,自治区本级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120元。

家庭共济的办理和使用:可线上线下绑定开通共济使用

【新规】

个人账户共济的使用对象为参保职工已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广西区内及区外参保均可)的近亲属,包括参保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

参保人员(称为授权人)与近亲属(称为使用人)建立医保授权绑定关系后,使用人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在联网直接结算时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可以使用授权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解读】

个人账户共济仅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共享个人账户资金部分,使用人不能享受授权人的医保报销政策。

具体的办理方式有线上和线下两种绑定方式,线上可通过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线下可到各级医保服务大厅配置的自助一体机办理,也可以到医保服务窗口办理。

个人账户共济支持本地和区内异地使用,比如贵港参保职工可授权给参加南宁市居民医保的父母,父母在贵港、南宁或区内任何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费用均可使用贵港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人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向收费员出示本人和授权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如本人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也可以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替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

参保者个人账户不可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职工享受门诊统筹:在职人员报销比例最高60%

【新规】

在职和退休人员基金起付标准均为600元。

年度支付限额方面,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差异化设置。其中,最低比例50%,在职人员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和60%,退休人员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解读】

职工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开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部分超过门诊统筹年度起付线以上部分,按门诊统筹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个人只需负担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例如,在职员工陈某在社区门诊看病3次后,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显示累计已达800元。按照规定,起付标准达到600元后,超过起付线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200元将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社区医院属于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可为60%,其余的费用由陈某个人承担。

另外,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治疗费用也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自治区内、自治区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直接结算,按规定享受待遇;在自治区外未开通跨省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治疗费用需自费结算,再持门诊病历、发票、清单等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目前设置的支付比例,也充分体现了待遇支付适当向老年人倾斜,也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近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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