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将房子过户给女儿 男子离婚后起诉要求撤销

2023-01-06 15:28:18 - 媒体滚动

转自:荔枝新闻

南京的谢某和孙某在离婚后,再次对簿公堂,原因是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将名下的一套房过户给了女儿。谢某离婚后认为是“恶意串通”,要求撤销过户,法院会支持吗?今天(1月6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妻子将房子过户给女儿 男子离婚后起诉要求撤销

2004年,谢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之后也没有再生育子女。2006年,孙某购置了一套80多平、总价十多万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18年,孙某与她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兰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2006年购买的这套房屋由她们两人共有,其中兰兰所占份额为99%,自己占1%,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21年4月,谢某和孙某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后,谢某又再次将孙某告上了法庭,称孙某与女儿恶意串通变更了房产。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横溪法庭法官朱斌介绍,“谢某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将房产以100元的价格过到了女儿名下,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属于恶意串通”。

妻子将房子过户给女儿 男子离婚后起诉要求撤销

法庭上,孙某抗辩称,这处房产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女儿成年后,过户给女儿合情合理,且当初出于对谢某的尊重,办理变更登记时也通知谢某到场了,而由于这处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所以房产中心并没有要求谢某在现场签字确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横溪法庭法官朱斌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当事人主观上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串通的行为。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恶意串通的标准应当是排除合理怀疑,即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在这起案件中,在孙某和女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谢某在场,而他事后自称不知道到场原因的说辞难以达到法律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妻子将房子过户给女儿 男子离婚后起诉要求撤销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横溪法庭法官朱斌提醒,“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应当注意共同财产处理要经过双方同意,以免处理完之后发生纠纷,最好能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在办理时留下书面材料”。

(《零距离》记者/刘舒编辑/汪泽)

来源:荔枝网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