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建电梯遭隔壁楼业主反对,数年邻里纠纷引发三起诉讼
心情跟当初结婚的心情是一样的
因为这个事情确实压抑了三四年了
大家可能都压到有点
快撑不下去了
来之不易的加建共识
46岁的李先生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的一个老旧小区,小区位置不错,生活便利。美中不足的是,小区没有安装电梯,李先生家住顶楼7楼,家里有老人和小孩,平日里爬上爬下非常吃力。李先生留意到,同小区有一栋楼正在加建电梯,仅花费数月时间,电梯就建成并投入使用了。和几个相熟的邻居交流后,李先生欣喜地发现不少邻居都有加建电梯的意愿,于是他仔细研究了相关政策,开始着手相关准备工作。
第一步便是征求本栋楼业主的同意。2018年厦门市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建电梯需要总面积、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李先生这栋楼一共有14户业主,这意味着至少需要10户业主同意,加建电梯一事才有望推进。
高层业主普遍支持修建电梯,但低层业主认为电梯用处不大,反而可能影响房屋的采光、通风等。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李先生与好几户低层业主都达成了有关加建电梯的共识。
尽管前期征求意见的过程并不轻松,但好在结果令人满意——拿到了足够的赞成票,施工队也进入了小区开工。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麻烦一个接着一个冒了出来。
意想不到的反对
电梯的基坑已经挖好,其他楼的业主却突然站出来反对修建电梯。提出反对意见的叶先生居住在179号楼,准备加建电梯的是181号楼,两楼相邻。
叶先生说,181号楼因施工在路面上挖出大坑,严重影响了179号楼住户的日常出行,并且修建电梯要占用公共空间,但从未有人征求过179号楼住户的意见,这不合理。
李先生觉得很奇怪,规定上说明加建电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需要征求本梯业主的意见,从未听说还需要征求隔壁梯业主的意见。并且在开工前,李先生等人已经按照规定在小区公告栏处进行了公示。叶先生则称公告栏的告示很难注意到,直到大坑出现,直观感受到通道狭窄了一大半,所以才坚决反对。
对于通道变窄的问题,李先生等人想过很多解决办法,但要么因为不符合规定,要么操作难度太大,都无法实施。双方协商数月,始终僵持不下,电梯的基坑也就一直保留在道路中间,遭到两栋楼业主的多次投诉。小区和社区了解情况后4次介入调解,均以失败告终。其间,179号楼的业主了解到,181号楼加建电梯主要涉及两道审批,一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函,二是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其中,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函,让179号楼业主尤其无法理解——挖坑后的人行道路宽度只剩下0.7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的标准。
2020年2月,叶先生、赖先生等5名179号楼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厦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所作出的意见函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撤销意见函。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181号楼业主李先生等人也和事情密切相关,将他们列为第三人。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向法官解释,出具的审查意见函主要考虑是否在原有红线内、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是否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等要点,并且根据规划图纸,完工后会留下足够通行的宽度。此时,出现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转折。181号楼有3名低层业主给法院寄送了一份说明,称反对建设电梯,希望尽早填埋大坑。原来,两栋楼业主的争议已持续一年之久,大坑一直挡在路中间。每逢下雨,大坑臭味四散、蚊虫乱飞。尽管李先生等人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不是长久之计。但是3名业主态度的转变并不影响此次行政案件的审理。
法官综合分析后认为,被告作出的审查意见函并无不妥。2020年9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叶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被告都没有上诉,审查意见函被法院认可是合法有效的。
再陷诉讼,一波三折
行政官司尘埃落定,李先生却依旧愁眉不展,因为目前181号楼同意加建电梯的业主数量低于10户。此外,叶先生等人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又将李先生等人告上了法庭。此时,3位低层业主却再次改变了主意,因为看到李先生为了修建电梯付出大量心血和开销,他们心怀歉疚,所以希望尽快修建好电梯,便利高层邻居,也让自己的生活回归常态。这段小插曲过去后,争议的焦点仍旧落在哪一楼业主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上。通过现场测量,增设电梯后,公共通行宽度会减少一大半,确实会对179号楼业主的通行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因此造成的不便是有限的。
经过综合考虑,法官认为181号楼业主增设电梯合理合法,能在方便居民生活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同时,对179号楼业主造成轻微妨害,没有超出合理限度。2021年6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叶先生等人的诉请。之后,叶先生等业主提起上诉,2021年10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几个月后,181号楼业主们期盼已久的电梯终于建起来了,生活得到改善,老少的上下出行方便了很多。现在,亲眼目睹了电梯方便的179号楼的业主们也在商量着想加建电梯了。
普法时间
Q1:
增设电梯在法律上有着怎样的规定?
A1:
关于加装电梯主要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及到的主要是改建、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对老楼本身的改建、扩建,还要加装新的设施。
现在《民法典》的规定,首先是占专有面积的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二,然后业主人数要达到三分之二,这是双三分之二的出席表决。如果要通过决议,这里面需要双四分之三,即出席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和专有面积的四分之三。所以加装电梯的法律门槛是非常严格的,首先要满足双三分之二出席,如果要通过决议,还要满足双四分之三。这样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照顾了不同业主的需求和合理利益的诉求。
本案主要是适用原来《物权法》的规定,即双三分之二的规定,是符合当时的规定的。
Q2:
生活中如何处理相邻关系问题?
A2:
在处理相邻关系的问题上,我们历来坚持几个重要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和睦、公平合理,这是法律的规定。
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非常重要的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之间,即邻居之间有容忍义务。本案特别强调,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因为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要相互通融、相互理解。当邻居的合理诉求给我们造成了一些轻微的影响,我们要尽量包容。当然,容忍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坚持公平合理,尽量通过协商形成一致。在确实无法形成全体一致的情况下,要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