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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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月5日(星期五)上午10:00
4、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55号公司19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6、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均以现场方式出席,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计6,272,176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627,217,6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41.2850%。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参会。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胡静静通过通讯方式列席参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裴礼镜、杨萌通过现场结合通讯参会的方式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272,176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且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裴礼镜、杨萌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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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55号公司19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圃生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0,891,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21,036,731股,下同)的63.275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732,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5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158,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50,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58,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7%。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其余人员现场参会。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胡静静通过通讯方式列席参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裴礼镜、杨萌通过现场结合通讯参会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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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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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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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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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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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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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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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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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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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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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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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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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议案11.0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经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裴礼镜、杨萌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