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关于继承中的遗产认定
日常生活中,继承问题常常成为引发家庭矛盾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人际关系日渐复杂化,家庭财富积累不断增多,继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了解继承相关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们选取继承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基本案情:男子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之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诉讼中,继承人仅对李某名下的存款有争议,对其他遗产及分割的份额无争议。李某妻子主张李某名下存款的一半为遗产,死者父母认为李某名下存款全部为遗产。
法院审理:涉案存款虽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及其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该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存款的一半为李某妻子的财产,一半为李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来源:大荔法院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