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小郗生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2-12-06 17:03:1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小郗生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关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小郗生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小郗生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由绍兴市越城区小郗生鲜店销售的豇豆和韭菜。其中豇豆,抽样基数:2kg,抽样日期:2022年9月16日,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韭菜,抽样基数:2kg,抽样日期:2022年9月16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豇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从柯桥新农农产品批发市场绍兴市柯桥区陶祥林蔬菜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为2.4千克,购进后拿出0.4千克自己食用,剩余2千克被监督抽检,未销售,进货价为3元/kg,销售价是8元/kg,获利10元。韭菜是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从柯桥新农农产品批发市场某摊位购进,具体供货商不明,购进数量为2.25kg,9月15日未售出,9月16日早上进行择菜,不新鲜部分0.25千克被丢弃,剩余2kg被监督抽检,未销售,进货价为9.33元/kg,销售价为12元/kg,获利5.33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提供了部分进货凭证照片,但是进货查验相关凭证不齐全。综上所述,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15.33元。

当事人进货查验相关凭证不齐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另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进货查验相关凭证不齐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针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作如下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3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3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2〕6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进货查验相关凭证不齐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产品时会做好加强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