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点了解一下

2023-12-06 12:30:42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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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点了解一下

问答来啦

为提升服务出口竞争力,扩大出口贸易,目前若干跨境应税行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这一期,申税小微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大家快一起来了解吧~

1.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

2.我司符合免税规定,需要办理报告手续吗?

答: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可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免税报告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需再次报告。

3.那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报告呢?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收减免”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相关知识点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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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填写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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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拉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也可输入应税行为名称直接搜索。纳税人据实填写“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单位名称”,下拉选择“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单位的机构所在地”,“服务实际接收端方及其机构所在地”以及“服务发生地”。

2.纳税人根据合同,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价款“、“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计价标准”以及选择“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当“跨境服务名称”非“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时,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均为必录。

3.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报附件资料

上传附报资料,必报类资料为必须上传,非必报类根据申请的具体应税行为进行上传。此业务无必报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资料。上传附报资料时,可选择本地上传和资料库上传,将附报资料上传至电脑端,选择本地上传,选择文件,上传成功后即完成。同时可将资料保存至电子资料库中,以备下次使用。

上传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点击下一步即可预览填写的资料以及上传的附报资料,需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无误可提交业务办理。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信息(可通过页面上方Tab页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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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插入CA证书,并输入CA秘钥进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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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验证],再次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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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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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在事项进度中,查看事项的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查看事项受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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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税务机关办结后,可下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若税务机关办理意见为同意的,可打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备案表》。

办结后生成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表》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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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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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公司原先签订的合同有变化,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答: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5.

我司有跨境的免征增值税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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