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12-06 18:03:48 - 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桂发改工服规〔2022〕234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港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如需增加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商议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实施绩效考核。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主要支持服务业规模和效益增长快、对服务业发展贡献大、支撑作用明显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内容及标准。

(一)培育现代服务业企业。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4—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户)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及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以下涉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均包含非营利性服务业中营利性活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做好为新增入统而开展的人员培训和内部财务管理升级,确保全面、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1.对首次被确认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户)的,给予年度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大个体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给予月度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被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拒报、瞒报统计数据或在库期限未满2年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户)将收回奖励资金。

2.对首次被确认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的,给予年度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月度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如月度新增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贡献大、支撑作用明显且营业收入达到认定标准3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拒报、瞒报统计数据或在库期限未满2年的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及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将收回奖励资金。

3.鼓励企业开展主辅分离。鼓励多种经营的企业把附营的其他营利性业务剥离出来,成立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或装卸搬运仓储业企业,且当年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增速达到10%以上,按照新成立服务业企业对服务业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企业开展产销分离成立销售公司,且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增速达到10%以上,按照新成立服务业企业对服务业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限额以上商贸统计单位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以及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在库企业的奖励。

1.按照销售额(营业额)由大到小排序,对年销售额(营业额)连续两年实现正增长,同比增速达到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速目标任务的前15名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进行奖励,其中1—5名奖励标准为3万元/家,6—15名奖励2万元/家。

2.按照营业收入由大到小排序,对年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实现正增长,同比增长20%以上的前5名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以及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企业进行奖励(对新增入库企业的增速不作要求),其中第1—2名奖励标准为4万元/家,第3—5名奖励2万元/家。

(四)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对实行统一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首次被确认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卖场),根据其用于投入改造、提升集中收银工作设施设备资金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

(五)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集聚区。对获认定为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培育创建名单、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在获自治区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展览销售中心、咨询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投入使用,给予平台不超过10万元补助经费。

(六)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为进一步扩大社会有效投资,增强服务业发展后劲,健全完善服务业重大项目库,重点支持“两业”融合、软件和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行业项目,为入库的重大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优先安排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主动报送的建设项目,并获批国家、自治区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包含物流业项目),给予企业项目获批扶持资金的10%进行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一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对列为自治区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培育新兴业态、新模式、新行业企业发展壮大。对为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经贵港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服务业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按项目投资额0.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企业承接政府公益性服务。对承接政府指定的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非营利服务的企业,服务范围辐射全市以上,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对承接活动的主导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30万元。

(十)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物流企业设立区域总部或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或采购中心,自项目建成并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投入5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物流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新建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下同)在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按“以奖代补”方式对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导物流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型升级,对当年新创建的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加快物流项目建设。

(十一)支持快递业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对年内承接电商业务量达100万件、200万件、300万件的邮政、快递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

(十二)鼓励服务业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扩大连锁规模,开设直营门店10家以上(含10家),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新增1家直营门店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最高50万元,重点支持连锁企业下沉县、乡发展连锁门店。

(十三)鼓励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对新建资源要素交易、工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平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拨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企业向所属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申报,经县(市、区)相关部门初审核实相关材料后,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服务业办。市服务业办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合格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拨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自治区、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对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的具体认定流程和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本办法中,同一企业符合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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