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激发消费活力”十大维权案例①健身维权合同纠纷【2024天津经济广播315特别节目】

2024-03-06 00:38:21 - 天津经济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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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解读 | “激发消费活力”十大维权案例①健身维权合同纠纷【2024天津经济广播315特别节目】

1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为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天津经济广播联合天津市律师协会共同推出2023消费维权十大热点案例与解读。

十大案件,十大律所,持续十天,聚焦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中的堵点、难点和痛点,帮助消费者扫除消费道路的障碍,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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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健身维权合同纠纷

解读 | “激发消费活力”十大维权案例①健身维权合同纠纷【2024天津经济广播315特别节目】

主持人张源

解读 | “激发消费活力”十大维权案例①健身维权合同纠纷【2024天津经济广播315特别节目】

主持人刘涛

案例主题介绍: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健身的需求逐渐“热辣滚烫”,健身消费问题引发的诉讼纠纷逐渐增多。“办卡容易退卡难”已经成为制约健身行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办卡时,商家承诺各种优惠,可是一旦遇到纠纷,退卡退款就成了麻烦事。

今天和大家分享解读,王女士与天津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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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展解读

天津某体育健身服务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9日,王女士于2021年12月11日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4年预售合同,合同价格为6,188元。

某健身公司于2023年3月1日起不能正常经营,导致王女士不能继续正常在某健身公司锻炼,期间王女士曾与某健身公司沟通,告知目前无法解决,也无法退款。

后王女士拨打12345投诉,体育局与某健身公司协调未果,并建议起诉。

鉴于某健身公司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王女士将天津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金额。几经周折,王女士最终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成功索回6188元。

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健身公司返还原告6,1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健身公司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王女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入会合约;证据二、收款单;证据三、微信支付凭证;证据四、预售时效卡截图。

被告某健身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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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声音与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天津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体育健身服务。2021年12月11日原告王女士在被告处购买预售时效卡,期限为“二年赠二年”合同价款6,188元,同日原告王女士向被告天津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微信支付6,188元。此后,被告因客观及自身原因,未能正常经营。

原告向被告购买健身会员卡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案涉体育健身服务合同,其履约内容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系作为原告的消费者为接受良好的健身服务而与被告缔结,现被告不能正常经营,就原告而言,其合同目的已难实现,故原告支付的合同款6,188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女士6,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天津某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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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与消费提示

解读 | “激发消费活力”十大维权案例①健身维权合同纠纷【2024天津经济广播315特别节目】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付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挑选健身房时要谨慎:

1、注意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选择证照齐全、资质过硬、口碑较好的健身房,并且要查看健身教练的职业技能以及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善;

2、结合自己的需求,理性购买消费卡,建议办理及签订合同时,应当先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细则;

3、注意保管好相关的合同以及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资料,以便遇到消费纠纷时依法维权。

健身会所应加强行业自律,讲求诚信经营,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防范意识,遇到不公正待遇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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