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城投公司声明为“市场化经营主体”!

2024-03-06 20:51:49 - 市场资讯

   根据DM的统计数据,目前已经有超过100家城投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声明公司是“市场化经营主体”。根据公开的募集说明书来看,声明内容主要是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1、声明“本公司为市场化经营主体”。此类声明是最简单直接的,不涉及到其他相关表述内容。

    2、声明“本公司为某区域某产业的市场化经营主体”。此类表述相当于对于公司的定位进行了非常明确、细致的界定,这相当于是对发行人进行了一个准确的性质确认。

    3、声明增加“以市政建设为主且采取市场化运作受政策影响相对较小”。此类表述意味着发行人承担了一定的市政建设任务,但是运作方式是市场化的,也可以被界定为市场化运营主体。

    4、声明增加“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功能,不涉及地方隐性债务”。这是目前公开的最全的一个声明,将发行人的职能、任务和性质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将发行人定位为完全市场化的运营主体。

   通过在募集说明书中声明市场化经营主体,实际上是与城投公司名单相结合来界定发行的性质。其实无论是城投公司名单、隐债名单或者3899名单,实际上都是对城投公司范围的一个界定或者确认,但是可以确认的是,城投公司之所以是城投公司,不在于是否在名单内,关键是看城投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之间的关系。因为城投公司业务的特殊性、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特定关联性,这就表明城投公司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化主体,是承担着特殊职责和职能的重点地方国有企业。不管城投公司开拓多少市场化业务,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之间的联系依然是紧密的,也依然会承担起协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承压较大的情况下,城投公司承担的任务会更多。除了基础设施建设,城投公司还担负起了保障房、公用事业运营、文化旅游开发等多种职能。所以这就更意味着,城投公司之所以是城投公司,并不是因为名单与否,而是因为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之间断无可断的联系。即使不在名单内,即使明确承诺是市场化运营主体,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城投公司的属性。

   其实从城投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城投公司一直处于监管的重点关注领域,只有间歇性的放松,比如2008年和2015年的相对宽松监管。监管政策一直在更新,监管的重点也在不断完善,包括财预[2012]463号文、国发43号文、财预[2017]50号文、财预[2017]87号文、银监会2021年15号文等。但是在严监管的管理之下,城投公司还是在不断壮大,成为信贷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隐债名单或者3899名单,是对城投公司业务发展做的进一步规范,但是不会影响城投公司性质的认定。

   城投公司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可能会逐步的减少,这是自然的经济发展规律。所以对于城投公司未来发展的忧虑是正常的,但是不必过于担忧。悲观者正确,乐观者成功,这或许是对于城投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最好的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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