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并重:办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思维路径

2024-05-06 10:00:55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多维并重:办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思维路径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周冬英为我们讲解办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做到“多维并重”。

01系统性穿透探寻合同真意

一、何为合同真意

合同权利义务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商事合同纠纷审理围绕意思表示展开。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即形成合同真意。合同真意与合同定性、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密切相关,还涉及管辖等程序性事项。

然而,当事人对合同真意的认知往往受立场或利益影响存有偏差甚至南辕北辙。比如,有的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合同只是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并无转让股权的真意;有的当事人主张为其他公司代签合同,双方并无交易的真意。此时,需要法官运用系统性穿透思维,综合当事人的签约动机,合同目的、文本、履行情况等探求当事人的合同真意,这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正确裁判的前提。

二、为何要系统性地穿透

司法实践就合同真意的确定,多采用外观主义,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以合同文本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此种裁判思路一方面是基于商事行为交易安全和效率的价值考量,另一方面也符合证据规定等诉讼程序的制度要求。

而依赖于合同文本的“真意”受制于文义表达的确定性和完整性,如果对合同条款可作不同的文义解释,且无法以文本体系逻辑予以取舍,就需要法官运用系统性穿透思维,突破争议合同文本以确定合同真意。

除了语词表达外,“名实不符”也是影响法官确定合同真意的主要因素。可区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签约目的不符。即当事人存在“真”与“伪”两个意思表示,合意利用合同文本表达“伪”意思达到实现“真”意思的目的,比如名为循环买卖实为借贷。

另一种是合同条款内容与合同名称不符。即当事人相互间仅存在一个“真”意思,而合同文本表达的意思与“真”意思及合同名称体现的意思不一致,比如合同名称为股权转让,而文本内容为担保。

司法实践中以合同文本实质性内容确定真意已成为共识,上述第二种情形采用合同文本实质性审查即可确定真意。而第一种情形,法官如果局限于单个合同或某段交易,将陷入管中窥豹的困境,客观上可能纵容当事人实现规避政策的不法目的。

此外,混合交易模式下的合同真意探寻也需要法官具有系统性的穿透思维。有的合同主体为实现业务合作的目的,签署多个独立、内容不同的合同,不同合同因共同目的而具有内在关联,形成统一整体的真意。

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为合作经营店铺签署《合作意向书》,约定运营管理职责和收益分配方案。双方还签署《补充协议》,就《合作意向书》的付款方法和方式做出补充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并根据产品销售,双方对结算价格无异议的,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办理货款结算。后原告依据《补充协议》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意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针对原告是否能单独依据《补充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的问题,人民法院结合《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的签订目的、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合同的实际履约事实等,认定《补充协议》系《合作意向书》的组成部分,两者不可分割,双方应按《合作意向书》一揽子解决纠纷,原告无权单独依据《补充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

该案审理在厘清不同合同文本之间内在联系的基础上,以全局性的视角准确探明合同真意。相反,如果采用“一合同一诉讼”的模式,将人为割裂合同真意,影响案件处理效果。

三、如何探寻合同真意

探寻合同真意,关注各方合同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及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个案审理应避免就案办案,要考虑裁判结果是否与签约背景、合同目的等相背离。

如何在个案中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合同真意的确定涉及事实查明、合同解释等问题,除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更新重塑外,还需要有具体的方法与路径:

1.全面查明事实,以非争议合同文本的其他载体补充真意

第一步,立足文本文义固定合同无争议条款,厘清争议条款的不同理解,从合同文本整体斟酌可能的合同真意。

第二步,全面审查合同文本以外的表意载体,包括文字资料、履行行为等,以补充完善文本文义。在磋商、签约直至合同履行的各个交易环节中留痕的相关资料,均可作为判定合同真意的补充依据。比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所展示的合同标的物参数设置、生产进度、品质要求等;财务凭证所记载的款项性质。

此外,相同主体之间类似业务往来的其他合同文本也要予以关注,尤其是多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文本可能反映各方在长期交易中所形成稳定的交易惯例,可作为认定合同真意的参考依据。

第三步,必要时扩容与表意相关的主体或关联交易。商事合同纠纷当事人多为企业等拟制主体,合同真意实际由合同授权代表或经办人表达或执行。必要时,前述自然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以及对争议条款文义的理解,是寻找合同真意的有效路径。为确保相关自然人陈述的真实性,需设置程序保障机制,比如采用当庭对质、交叉询问等方式。

商事主体营销策略多样,交易安排错综关联,某一合同可能牵涉其他主体或是系列交易的其中一环,事实查明需要扩展至关联交易,以保证合同真意涉及主体或内容的完整性,确保案件处理效果。较为常见的有借名合同情形。

2.系统审视,以合同目的检验修正真意

关于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未作出定义,通常指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得以实现的经济目的。合同目的不同于签约的内心动机,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比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股权权属变动。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合同目的密切相关,意思表示服务于合同目的之实现。

商业活动日渐复杂化和专业化,如果过分依赖于合同文本所使用词句的字面含义,单纯从语言学角度理解合同条款,则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与各方缔约目的或合理期待相悖,缺乏说服力。法官需要通过审查缔约目的、无争议合同条款等对意思表示真实性、合理性进行验证,寻找契合商业价值与语词逻辑的合同真意。

例如,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多名原告作为出让股东与被告签署《框架条款》,约定被告公司拟分三期收购原告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其中第一、第二期合计收购90%;第三期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收购剩余10%股份,并将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以评估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双方协商确定。之后,双方另行签署协议完成90%股权收购,就第三期股权是否形成本约合同发生争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应仅基于《框架条款》涉及第三期股权收购内容作片面的、文义上的形式认定,需将剩余股权收购是否继续履行置于整体股权交易背景,结合股权交易进展、完成目标等因素动态考量。结合《框架条款》以及其他协议内容可知,双方交易的目的是被告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而原告将全部退出。在此基础上,审查本约合同成立的要素已具备,认定具备成立股权转让本约合同的真意。

该案审理以系统性思维将三期股权收购合意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否则可能导致原告由100%控股股东变为小股东,明显有违商业交易常理。

02经济式思维妥处合同后果

商事活动的逐利性在激励个体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增进了社会财富的积累。商事法官要具有经济思维,在合同后果的处理上要思考如何最大限度减损、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以“绿色原则”取舍违约责任形式

“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以及合同编均规定合同履行等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商事主体行使合同权利也应受到“绿色原则”的限制。

商事法官处理个案时,既应尊重意思自治和保护合法权益,还应将实现资源有效利用作为处理违约后果的重要考量因素,结合合同目的、履行情况等,灵活确定合同违约处理方式,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倡导绿色理念。如果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标的物闲置,可采用赔偿损失替代继续履行,在确保守约方利益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实现标的物的再利用。

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系某品牌服务器硬件和软件的特许经销商,被告因其客户要求,向原告采购该品牌的服务器硬件和软件,双方为此签订合同。后原告完成备货,但被告要求解约,原因是其客户另行采购了其他品牌的服务器。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价款。被告抗辩其客户已不再需要标的产品,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其无能力再行处置合同标的,将导致服务器闲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判定方面,能否最大程度促进资源的利用也是需考量的内容。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则被告应继续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软件、硬件设备。但被告对涉案产品的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客户的需求,如果后续没有匹配的需方,那么产品闲置库中或者贬价处理就在所难免。而原告作为品牌经销商,所拥有的客户群体均以该品牌产品为购买目标,故在硬件产品的后续处置和再次利用上较被告更有优势。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包括合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的判决。

该裁判思路既通过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标的物的处置便利,体现了“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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