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海关关于对深圳市祺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6-06 16:03:5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惠州海关发布对深圳市祺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惠州海关关于对深圳市祺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深惠关知罚字﹝2022﹞0002号

当事人:深圳市祺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3号前海易港中心W6号仓库辅助楼101

法定代表人:刘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WQR08N

因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我关对深惠关知罚字﹝2022﹞0002号处罚进行变更,现予公开。

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以9610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提运单5100615986782,目的地:马来西亚。惠州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分别有使用“VIVO及图形”商标权、“HUAWEI及图形”商标权、“Applelogo及图形”商标权、“SAMSUNG及图形”商标权的含“VIVO”标识手机(全新手机)461台、“HUAWEI”标识手机(旧手机)234台、“APPLE”标识手机(旧手机)409台、“SAMSUNG”标识手机(旧手机)1109台,合计2213台。

上述货物经价格鉴证价值人民币343928.00元。

相应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VIVO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7-55690)、“HUAWEI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7-55429)、“Applelogo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0-92860)、“SAMSUNG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1-110978),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总运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15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海关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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