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开电镀作坊排放废水 四被告人污染环境获刑罚

2024-06-06 08:35:31 -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私开电镀作坊排放废水 四被告人污染环境获刑罚

河北法治报讯 (杨洁淳 张玉)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名被告人因私自开设电镀作坊,随意排放危险废水,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8年11月至2023年3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在无环评手续、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在望都县某村擅自建设电镀加工点并投入生产。其中,罗某某负责联系业务和提供设备,并在该加工点生产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李某负责运输待加工及加工完成的配件和管理账目,彭某某、李某军提供场地并负责带领工人干活。四人在私设的加工点,利用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对需镀铬的加工件先行酸洗除锈,随后将含酸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加工点东侧没有防渗措施的土坑中。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电镀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是电镀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洗涤液,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包括修复费用36013元和土坑受损土壤资源价值2714元。

2024年2月,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的犯罪行为向望都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望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四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导致生态被破坏,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被告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8727元及鉴证咨询服务、司法鉴定费65000元。被告人罗某某、李某、彭某某、李某军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会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类健康。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不要被金钱蒙蔽双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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