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银行三明分行及营业部负责人罗光富被行政处罚,因贷前调查不尽职等违规行为

2024-06-06 18:26:00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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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明金监罚决字〔2024〕2号),泉州银行三明分行与时任营业部负责人罗光富(简称:泉州银行),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贷前调查不尽职、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向未竣工验收商业用房发放购房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个人贷款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明监管分局对泉州银行三明分行及罗光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泉州银行三明分行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对罗光富给予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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