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施工无防护 砸伤路人谁担责?

2024-07-06 06:55:43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冯源通讯员吕惠黄微淳陈冬玲)在装修房屋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自行施工,发生意外造成路人受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巫某因要装修房屋找到梁某,双方约定由梁某拆除房屋阳台原有的铁艺栏杆、凿掉凸出的墙体,巫某支付梁某工钱。

梁某原计划于2023年9月12日下午施工,巫某便联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让他们拉警戒线做好防护。之后,物业工作人员向巫某核实时间,巫某回复“不好意思,师傅今天不来做”。物业工作人员便没有在房屋楼下拉警戒线。

次日12时19分,梁某在未提前告知巫某的情况下,自带工具进入房屋在阳台施工。施工时,他未在阳台外围做防护措施,亦未联系物业公司拉警戒线。

施工过程中,梁某用冲击钻处理阳台一角凸出的墙体时,不慎致一块砖石坠落,砸中楼下路过的王某,造成王某腿部受伤。王某住院治疗,医疗费4901.33元。住院期间,王某胞姐王某某来陪护。

王某与巫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巫某、梁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者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自带工具并提供劳力,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完成巫某要求的拆除阳台栏杆和凿墙工作,工作不受巫某支配,因此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梁某未提前告知屋主巫某以及物业公司,即在房屋阳台施工,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阳台砖块坠落砸伤楼下正常行走的王某。梁某的施工行为与王某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梁某应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巫某作为定作人不存在指示或者选任过错,依照相关法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梁某私自施工,且未做好高空坠物防护措施,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梁某施工,与砖石坠落砸伤王某之间无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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