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24-08-06 02:16:18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证券简称:吉电股份公告编号:2024-06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分红派息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等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同意2024年半年度公司结合2023年末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进行分红,以当时总股本为基数,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790,208,1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为人民币326,454,356.36元(含税),占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83%。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比例。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4.自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790,208,1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7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53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3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1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9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8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8月1日至登记日:2024年8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部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咨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咨询联系人:高雪

咨询电话:0431一81150933

咨询传真:0431一81150997

咨询邮箱:gaoxue@spic.com.cn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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