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预定利率再度下调,动态调整机制利好长期资负管理——《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点评(王一峰/黄怡婷)
事件:
8月2日,上海证券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行业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及保单利益演示等再度规范,并首次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点评:
政策背景:利率中枢下移以及权益市场波动较大背景下,行业面临利差损风险
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固收类资产(24Q1末人身险公司债券资产比例为46.8%,较年初+0.9pct),随着十年期国债收益率持续震荡下行(截至24年8月2日为2.13%,较年初-43bp),险企新增固收类投资资产收益率下滑,叠加权益市场震荡加剧,近年来险企投资端普遍承压(24Q1人身险公司年化财务投资收益率为2.12%,同比-1.3pct,较23年-0.2pct),在负债端刚性成本下,险企利差损风险加剧。
核心内容:分批下调预定利率,首提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通知》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批下调传统产品和新型产品预定利率,引导行业新旧产品平稳切换。9月1日起,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下调50bp);10月1日起,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下调50bp),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下调50bp)。本次预定利率调整节奏整体快于去年,加快推动行业降低负债成本的同时缩短“炒停售”窗口期,并通过将传统产品与新型产品进行分批次调整的方式引导险企实现新旧产品平稳切换。
2)首提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本次《通知》为行业首次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预定利率基准值将通过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进行确定,由保险业协会发布。达到触发条件后,险企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动态调整机制不仅有助于险企在利率下行周期及时调整负债成本进而有效应对利差损风险,亦有助于险企在利率进入上行通道时能够通过提高预定利率从而提升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力。
3)规范分红险与万能险发展,并鼓励发展长期分红险产品。《通知》要求险企突出分红险与万能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并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同时鼓励发展长期分红险产品,利用其“浮动收益”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险企对投资收益率的敏感性。
4)进一步深化“报行合一”,强化销售行为管理。为进一步降低险企渠道经营成本,《通知》再次强调“报行合一”,要求险企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同时为防止销售误导,《通知》要求险企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及产品适当性管理,引导行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
后续影响:短期提振新单销售、优化产品结构,长期利好行业利差损风险化解
1)短期来看,预定利率切换难免引发市场“炒停售”行为,随着去年8月开始基数逐渐走低,需求提前释放将提振24Q3新单表现;同时受产品切换节奏不同影响,9月传统险与分红险预定利率上限均为2.5%,分红险“2.5%保底+浮动”的收益特征或将更具吸引力,分红险单月新单占比有望提升。
2)中期来看,新产品全面落地后,去年以来的两轮产品切换运作导致的需求提前透支或对后续销售形成一定扰动。
3)长期来看,一方面,随着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目前五家大型银行1Y/2Y/3Y/5Y期存款挂牌利率分别为1.35%/1.45%/1.75%/1.80%,挂牌利率整体进入“1%”字头时代,叠加银行理财与公募基金产品易受资本市场扰动,2.5%预定利率的储蓄型保险产品或仍具一定吸引力,分红险“保底+浮动”的收益特征也能承接部分需求,同时部分产品兼具人身保障等其他保险责任,险企也可以通过“保险+服务”的模式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进而赋能产品销售。另一方面,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将显著利好险企跟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负债成本,长期有助于行业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有效化解利差损风险。
风险提示:保费收入不及预期;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利率超预期下行。
发布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