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三中全会《决定》,探索信托公司发展方向

2024-08-06 14:09:49 - 中国信托业协会

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34次提到“金融”关键词。包括做好“五篇大文章”、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等。

通过学习《决定》,笔者思考信托公司应在规范中谋求创新,在挑战中寻找机遇。

一、学习三中全会《决定》,总结金融改革的具体要求

要求一: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决定》强调要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促进宏观调控体系更加健全科学,重点包括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 。

要求二:服务实体经济。改革重点是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建设多层次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深化金融高水平开放。

要求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革重点是促进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强化金融监管全覆盖,健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要求四:制定金融法。《决定》提出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制定金融法以填补现有金融法规体系中的空白,提升金融监管的法律效力。

要求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包括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等,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健全直接税体系等,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要求六: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立足新发展格局,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发展与安全,既促改革、扩开放,又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学习三中全会《决定》,思考信托公司发展重点

三中全会全面关注金融监管和资管行业发展,通过学习《决定》精神,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可以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强调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包括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和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这将对信托公司的宏观环境和运作机制产生影响。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决定》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的定位和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要坚持行业定位,服务国家战略,承担“插空补位”定位,弥补大型金融机构客户服务的空白。一方面,在信托制度层面,信托公司依托信托账户,通过自身投研能力,或和优质私募等机构合作,提供多元金融产品;通过资产服务信托,为个人客户提供养老、传承、保障等服务;为企业客户提供年金、资产证券化、风险处置等服务。另一方面,在信托作用层面,信托公司将发挥信托功能,尝试解决公共领域中现实难题,防止社会断裂与冲突,增进社会公益,助力共同富裕。

三是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的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将为信托公司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和产品。

四是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这将对信托公司的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

五是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为信托公司提供更加规范和透明的运营环境。

六是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防火墙”,这将影响信托公司的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方式。

七是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在资本市场改革方面,《决定》提出要有序扩大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将面临更多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和合作机会。

三、学习三中全会《决定》,思考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路径

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信托公司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规范和治理。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确保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明确定位和主责主业。信托公司要准确定位,坚守主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三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监管和考核机制,强化激励约束,促使信托公司更加专注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偏离主业和无序扩张。

四是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托公司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 。

五是发展绿色金融。信托行业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需要进一步大力发展绿色信托,积极布局国家支持的关键领域,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托等金融产品,尤其是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力度,支持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

六是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信托公司需要加强科技应用,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投资研究、客户服务以及管理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学习三中全会《决定》,持续探索信托公司服务领域

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结合信托制度优势,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可以持续探索如下领域:

方向一:发展绿色信托,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绿色信托”是信托公司在绿色金融领域具体实践的业务形态。2019年12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绿色信托指引》明确了“绿色信托”的定义,即信托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通过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方式提供的信托产品及受托服务。

服务场景一:资产管理绿色信托服务模式。《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绿色信托数量为597个,存续规模为2,456.54亿元。从细分产品类型上看:绿色贷款规模为768.79亿元,占比37%,是最主要的绿色信托业务模式;绿色资产证券化规模为459.96亿元,占比为22%,是仅次于绿色贷款的第二大绿色信托业务模式;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债券投资占比均在5%左右。从行业投向上看:绿色信托主要聚焦清洁能源产业,投向清洁能源产业的资金占比约36%,投向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的规模占比均在20%左右;投向生态保护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的占比分别为11%和4%。

服务场景二:资产服务绿色信托模式。信托公司面对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托服务。比如,针对有碳资产管理需求的企业,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信托;针对传统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市场化重组和破产重整需求,通过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助力制定绿色重组或重整方案,引入产业投资方,推动企业重获新生,走上绿色低碳发展道路。

服务场景三:慈善公益绿色信托模式。在慈善公益领域,截至2023年末,慈善信托财产规模65.20亿元,涉及乡村振兴、生物多样性、三江源保护等方面。以中信信托为例,建立“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资助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养老服务、绿色生态等项目超过600个。

方向二:发展养老信托,探索应对人口老龄化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97亿人,占比21.1%,比上年同期提高1.3个百分点。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养老金融”等五篇大文章,为金融领域的重点工作指明了方向。

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定制化托管服务优势,一方面,参与养老保险机构、服务机构的遴选,并与其签订合作契约,确保资金用于养老保障投资或服务购买,避免资金被非法挪用;另一方面,发挥存物功能,参与如“以房养老”等养老金融,以专业化咨询、管理、处置经验作为赋能,并有效拉动养老服务、保险、房地产等业务发展。

方向三:持续推进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助力风险化解

中国经济由全面高速发展逐步进入到“新常态”以来,大型或超大型企业因错误的战略引导,高负债、高杠杆的业务模式,导致经营难以为继的现象不断发生,该类型企业涉及债权人数量规模大,金融、民间甚至个人投资者众多,风险传播能力强,处理不善极易引发行业性或区域性风险。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2023年破产审查案件公告多达1.74万件,较2019年增加了1.22万件,增幅230%。

信托公司自2020年开始探索利用信托工具作为化解风险手段,出现了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留债平台-服务信托等多种模式,在企业破产重整的不同阶段,提供不同信托产品和服务。2022年3月,中信信托和光大信托联合受托管理的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是迄今单体项目规模最大的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方向四:探索知识产权信托,加速基础科研布局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尝试探索知识产权信托,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资本化。知识产权信托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有权处置人将其知识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的意愿或指示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或处置的行为,从而获取收益、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或者实现其他的特定目的。

知识产权信托在海外已有充分实践,比如,在美国和日本,多采用知识产权保护信托和支持产权资产证券化,实现知识产权隔离和相应融资需求。在国内,2018年,首单知识产权信托推出后,陆续有3家信托公司探索相应服务模式,通过提供权益管理、维护、分配、代际传承、公益慈善等服务,实现知识产权的权属分离(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风险隔离和传承等功能。实践中,源于知识产权制度有待完善,知识产权确权等问题,该类服务模式推动过程还需进一步探索。

方向五:探索数据信托,推动数据要素日趋规范。

信托公司正在探索数据信托,尝试解决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的矛盾,在发掘数据经济价值的同时,保护数据主体的信息权益不受侵害。数据信托是将委托人的数据权益(数据持有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遵循信托目的,管理或运用数据,监督数据权属相关方,维护数据主体权益,推动数据流通。

2021年《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将数据信托列为当年度“全球十大突破性技术”之一。2023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完成了首例个人数据信托。实践中,数据产权制度不完善,数据权属界定有待明确,如何以数据作为信托财产构建数据信托,还需要制度不断完善,服务模式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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