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车辆自燃,保险赔不赔?

2024-08-06 15:55:06 - 陕西法制网

普法时刻 | 车辆自燃,保险赔不赔?

车辆突发自燃,导致车辆受损,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车主自身疏忽为由拒绝赔偿。面对此种情形,保险该赔吗?

基本案情: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综合车辆保险,其中包括了车辆自燃险。某日,李某的车辆在没有明显外部原因的情况下突然自燃,造成了车辆全损。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为车辆自燃的原因是由于李某在车辆保养上的疏忽,未能及时更换老化的高压油管,导致油管破裂引发火灾。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理由是李某的疏忽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情形。李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或加黑处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李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本案中该免责条款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

同时,李某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第三方鉴定报告均证明车辆自燃系线路故障导致,非个人疏忽所致。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单凭高压油管的老化就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李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同的透明度、公平性,不仅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王俪洁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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