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田法院 | 骑自行车上路,你有“资格”吗?

2024-08-06 21:26:02 - 陕西法制网

暑假,是一段充满魔法的时光,孩子们快乐而自由。但暑假里的不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诸如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等都可以让快乐大打折扣。

西安蓝田法院 | 骑自行车上路,你有“资格”吗?

2024年7月11日下午,小明(不满12周岁)在家门外的公路上骑自行车“酷”行,适逢王女士驾驶机动车途经此处,因操作不当,王女士的车辆与小明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明受伤,眼镜、自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因赔偿问题意见不一,小明母亲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由保险公司和王女士共同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财物损失共计4000余元,王女士当庭给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王女士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小明的损失。王女士承担责任是因为她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赔偿,可小明是否有过错,他骑自行车上路需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汽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本案中小明因不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律规定骑自行车上路行驶,造成损伤,其监护人应该对小明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寄语

如果你要骑行,安全四“不”要记牢:不追逐竞驶;不脱手或手持物品骑车;不在骑车时攀扶其他车辆;不满12周岁不能骑车上路。

孩子假期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学校和家庭在传授孩子安全知识的同时,还要培养孩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作为家长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帮助孩子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自律能力,学会自我约束。只有安全护航,才能“暑”我快乐。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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