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购物视频等证据,却轻信商家《情况说明》,北京高院:撤销市监不予立案答复

2024-08-06 19:49:25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有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小票、购物视频等证据,却轻信商家《情况说明》,北京高院:撤销市监不予立案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京行申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

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顺义区市监局)因与郭某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撤销不予立案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京0113行初503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京03行终1374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顺义区市监局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顺义区市监局是否尽到了充分的调查、处理职责。本案中,郭某某提交的购物小票、购物过程视频、涉案商品照片中显示的“柠檬雪泥”商品信息具备基本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且上述证据上显示的信息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即北京京顺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仁和超市(以下简称美廉美仁和超市)是否于2022年2月27日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日的“柠檬雪泥”商品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美廉美仁和超市向顺义区市监局提交的材料虽显示其未曾销售郭某某所购买的涉案商品,但郭某某提交的购物过程视频却显示在郭某某购物当天美廉美仁和超市货架中仍有涉案商品在售,且郭某某可以通过美廉美仁和超市正常的结账系统和流程完成结账,美廉美仁和超市亦出具了相应的购物小票。虽然美廉美仁和超市向顺义区市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对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该《情况说明》的内容与在案证据未能充分印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顺义区市监局在行政程序中对上述情况并未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顺义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无不当。

顺义区政府受理了郭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其复议程序合法。但因顺义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应予撤销,故顺义区政府作出顺政复字〔2022〕2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予撤销。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正确。顺义区市监局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章坚强

审判员 周凯贺

审判员 唐杉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钰杰

书记员 果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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