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前“杀妻灭子”案重审后一审宣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9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孟瑞红犯包庇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玉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孟瑞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发回重审后,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充分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机关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玉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孟瑞红明知李玉前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李玉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李玉前赔偿,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针对其所提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经济损失酌情支持。孟瑞红未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案件回顾】
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妻子和3岁的儿子在家中遇害。随后,时任贵州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的李玉前和其情妇孟某红被指杀人分尸、高炉焚毁。
2001年9月,六盘水市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某红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同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院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市中院重审后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缓;孟某红犯包庇罪,仍判8年。李玉前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高院对李玉前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疫情缘故,直至2022年11月23日上午,六盘水市中院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该案,前后共开庭审理6天。12月22日,李玉前刑满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