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及董事长张红伟等4人被监管警示 财务资助违规

2023-09-06 17:03:00 -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15号)显示,经查明,2023年4月8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600673.SH)披露公告,补充确认2022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22,143.42万元。

因狮溪煤业的其他股东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东阳光)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狮溪煤业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需对外披露,审议程序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前期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7日,公司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议案于2023年5月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上交所判定,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才对外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7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张红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义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上交所认为,鉴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其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的其他股东遵义东阳光不参与狮溪煤业的实际运营,由公司全面负责狮溪煤业的经营管理,且近年来,公司从狮溪煤业回收金额大于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红伟、时任总经理李义涛、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东阳光2022年年报显示,张红伟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任公司董事长。张红伟,2003年8月至2011年3月担任乳源东阳光电化厂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6月至2010年1月担任乳源东阳光优艾希杰精箔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1月至2011年3月担任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3月至今担任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至2020年4月担任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担任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今担任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义涛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任董事、总经理。李义涛,2013年至今担任东莞东阳光科研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7月至今担任乳源东阳光氟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1月至今担任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至今担任东阳光科研究院院长;2018年4月至今担任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今担任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章保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任董事、财务总监;王文钧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任董事、副总经理。

东阳光4月7日晚披露的《关于确认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预计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鉴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采取收支集中管控的管理模式,即将子公司的收入统一归集到母公司管控,再根据子公司用款需求进行资金划拨。因公司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的其他股东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狮溪煤业之间形成的资金划拨构成公司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经确认,2022年内,公司与狮溪煤业之间形成的构成财务资助的拆出金额为22,143.42万元,回收金额为26,814.87万元,2022年度净收回4,671.45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提利息。基于上述管理模式,为保障狮溪煤业的日常经营需求,公司预计2023年度需向狮溪煤业提供不超过22,000.00万元资金划拨,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提利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7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3.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3.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4.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15号

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阳光,A股证券代码:600673;

张红伟,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义涛,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钟章保,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文钧,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年4月8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补充确认2022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22,143.42万元。因狮溪煤业的其他股东遵义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东阳光)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狮溪煤业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需对外披露,审议程序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前期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7日,公司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议案于2023年5月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才对外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张红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义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其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的其他股东遵义东阳光不参与狮溪煤业的实际运营,由公司全面负责狮溪煤业的经营管理,且近年来,公司从狮溪煤业回收金额大于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红伟、时任总经理李义涛、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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