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方法差异

2023-10-16 09:16:47 - 天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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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市统计局针对某区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我市某企业填报的2022年《财务状况》(表号:S103表)的“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上报数与实际检查数有较大差距。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为新增一套表单位,首次填报年度统计报表。上述企业统计数据失实是由于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学习不到位,对统计指标理解有明显误差,在填报“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指标数据时,没有正确理解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填报应交增值税时所应适用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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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天津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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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分为按照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和按小规模纳税法简易征收的法人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在填报“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指标数据时可取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上“本年累计”列中“货物及劳务”列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的合计数。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

计算方法一:根据本期会计科目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简易计税

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版式为例)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额

此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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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统计执法检查不仅是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单项检查,也是对统计工作的全方位检验。本案例中,因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的计算方法混淆而出现错误。究其原因,既与企业统计人员工作不够细致、对统计工作重视不足有关,也与统计宣传不够深入人心、统计业务培训力度不够有关。看似不起眼的小细节,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就发现了与此有关的数据错误,将面临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信用失信的双重风险。因此,统计数据质量无小事,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统计调查对象均应严格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按照指标解释上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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