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汕头市沪潮日用化妆品厂被罚

2023-10-16 17:27:0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汕头市沪潮日用化妆品厂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汕市监处罚﹝2023﹞160号】,涉及汕头市沪潮日用化妆品厂。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ZHUOZHUANG卓妆海藻蛋壳面膜膏”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沪潮日用化妆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14193311461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卓振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市监处罚﹝2023﹞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ZHUOZHUANG卓妆海藻蛋壳面膜膏”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违法事实

汕头市沪潮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ZHUOZHUANG卓妆海藻蛋壳面膜膏”化妆品498包,其中4包留样品,9包经送检损耗,341包未售,144包已售,售价1.5元/包,货值共计747元,获取违法所得216元。

处罚依据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没收“ZHUOZHUANG卓妆海藻蛋壳面膜膏”(批号:HGBC030701)化妆品345包(100g/包);3、处以罚款14000元。罚没款合计:14216元,上缴国库。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没收“ZHUOZHUANG卓妆海藻蛋壳面膜膏”(批号:HGBC030701)化妆品345包(100g/包);3、处以罚款14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16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13

处罚机关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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